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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读的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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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确立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也是劳动关系的终点。如何签订、履行以及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和规范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不仅仅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

《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后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结起来是三大误解造成的:一是认为这是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而偏向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认为这是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的反市场的法律;三是认为这是僵化劳动关系恢复终身制的行政化的法律。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者,甚至是各方面的“专家”都把《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的巨大的压力和负担来看待,这实在是过度的反应和误读。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有压力和负担,那么可以负责任地讲,对违法的企业一定会有,而且相当大,但对依法经营的企业基本没有。这些误解集中反映在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认识上。其实,《劳动合同法》包括上述两项规定在内的所有制度设计,都不是要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都不是要加大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成本的,都不是反对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更不是像有些所谓的专家所说的是使劳动关系僵化、行政化,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的“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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