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报道了晋州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不合格,但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厂随后对央视提起名誉权诉讼,终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为由驳回其上诉。
该案件是中国众多新闻侵权官司中较为罕见的媒体胜诉的一例,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给予了较多的正面评价,新闻媒体更是一片叫好之声。当舆论热度稍有冷却之后,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审视此案:从总体而言,法院的判词表现了司法界对舆论监督权的重新思考,舆论的欢呼也表达了新闻界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赞赏,以及对舆论监督现状加以改进的希望;但就此个案而言,法律对舆论监督容忍的度究竟在哪里?此“容忍判决”是否具有判例性质等问题仍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