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是事关公民名誉的行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虽然只是为了客观反映新闻事实本身,但对新闻的选择总是带有或贬或褒的主观态度。选择贬,则会令当事人名誉受损;选择褒,则令当事人名誉获益。如果在贬褒过程中新闻从业者主观无过错,则不存在新闻侵权问题,而一旦贬褒过程存在过错,则会导致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笔者近年来对新闻侵权案类型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占所有新闻侵权案的60%~70%,是名副其实的第一侵权类型,所以,新闻从业者必须切实关注新闻侵害名誉权问题。
顾理平: 江苏江阴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全国卓越新闻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法学。先后出版《新闻法学》(1999)、《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2001)、《隐性采访论》(2004)、《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2010)、《社会新闻采写艺术》等学术专著9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100篇。先后在《当代传播》《中国广播电视学刊》杂志开设学术研究专栏。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等科研项目近1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