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属“六千万分之一”概率的北京“五胞胎”吸引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就在此时,2002年3月8日出版的《羊城晚报》在《焦点新闻》栏目中,以《揭开五胞胎生育之谜》为题,公开报道了这“五胞胎”并非自然受孕,而是王翠英夫妇服用药物的结果。无独有偶,3月23日,《扬子晚报》头版头条披露,南京“四胞胎”也是人工受孕。这两件事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媒体全然不顾当事人“不要发布这些消息”的恳求,擅自将其隐私全部曝光,给两对夫妇精神上形成了巨大压力。
此事引起了新闻界同人的广泛关注,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褒贬不一。蔡雯从媒介舆论引导的角度为《羊城晚报》的报道叫好(文章载于《新闻记者》2003年第5期),有一定的道理。但若把这一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素养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笔者认为对此事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新闻传媒固然应以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为其基本职能,但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媒介的活动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以实现报道的内容真实为由而随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权。就这一事件而言,当新闻报道的自由与两对夫妇及婴儿的隐私权构成冲突时,我们认为北京各媒体对此事“真实情况的有意隐瞒或淡化处理”(引自蔡雯原文),是理性和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