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搜索功能的日渐强大,“人肉搜索”或称“网络通缉”现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隐含的法律是非,也因为一起起网络事件而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不久前(2008年8月26日),我国《刑法》第七次修改草案提交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新增一个条款,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人称之为“非法泄露窃取个人信息罪”。据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进一步提出在《刑法》中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有人甚至建议增设“人肉搜索罪”,“人肉搜索”再次面临法律的拷问。从现实情况看,“人肉搜索”主要涉及公民的私人信息,而这些信息与公民的隐私、名誉问题密切相关,所以,这种行为最有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这种“侵权可能”是否会变成“侵权现实”,值得我们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