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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名称上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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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不列颠百科全书》或《美利坚百科全书》中寻找nation(民族)一词,你会发现,两部百科全书都有Nation Carry Amalia(née Moore 1846-1911)这样一条。这是一位美国妇女,她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被称为“禁酒运动的倡导者”,而在《美利坚百科全书》中则是“禁酒运动的鼓动者”。然而,两部百科全书都没有nation一词,只有名词nationalism(民族主义)、nationality(民族成分、国籍)和形容词national(民族的)。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nationality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每个人,就连每个公司、每条船、每架飞机都有各自的国籍——nationality。只有在通俗用法中,“nationality”这一术语才指用民族忠诚和语言等纽带联系起来的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这种含义比法律意义上的专有名词在语义学上的地位似乎要低。

相反,《美利坚百科全书》对nationality一词的解释要全面和系统得多。它被认为是“一个有着文化和法律两种含义的术语”。根据这一原则,该书写道:

作为一个文化术语,nationality指个人或集团的文化、种族、语言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状况。这样,一个人可以被称为日耳曼人、波兰人、意大利人或希腊人,而不用考虑他的公民身份、户籍和法律国籍。

在指出使用这些标准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之后,该书接着写道:

从这一术语的文化意义上讲,特别是从它的语言学尺度上讲,有一些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像苏联、美国和印度,而有些民族则分布在好几个国家。

翻到nationalism(民族主义)一条,读者会发现,两部百科全书对此所强调的重点同样是不同的。《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以为个人应对自己的民族国家绝对忠诚的思想状态”。而《美利坚百科全书》则认为:

民族主义是具有共同文化、在一定领土范围内紧密联系、共同生活并对自己这一独立实体及其命运有着共同信念的人们特有的一种思想状态。

以上这些引语说明,《美利坚百科全书》比《不列颠百科全书》更重视nationality(民族)和nationalism(民族主义)的文化意义。不列颠作者只是在词条的后一部分才承认,没有自己国家的民族也有它自己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指国家(state或nation)与民族(people)成为一体,或至少是根据民族原理决定国家范围的愿望。

最后还有一种区别:虽然两部百科全书都未解释nation这个名词的含义,但《美利坚百科全书》在“nationhood”小标题下,把语言、种族、民族性格、宗教、领土、政治制度和一体化经济作为它的构成因素,并且认为,在这些因素中,民族语言是最重要的。这很令人惊奇,与历史经历相反,《美利坚百科全书》对nationality(民族)的文化方面的态度倒更为积极。

尽管英美两国百科全书对有关民族的名词解释得不一致,在两国学者的观点中并没有反映出这一矛盾。但是,不列颠学者的主要兴趣在于社会现象的历史根源,而美国人则更倾向于理论结构,而且要把这种理论应用于历史进程。

因此,对这一学科的杰出的不列颠学者C.A.麦卡特尼来说,“nation”(民族)一词的不同含义是由不同的历史经历造成的。奇怪的是,这位作家同样宁愿使用nationality 而不愿使用nation 这个名词。在使用nationality 一词时,他还分清了“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ality)这个在西欧发展起来的概念同“个人的国籍或民族成分”(personal nationality)这个最初出现于东欧和中欧的概念的区别。

虽然麦卡特尼的见解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他的方法和术语却不太适用。首先,东、西欧历史经历的不同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ality)这一概念在东欧同样能够广泛应用,而“个人的国籍或民族成分”(personal nationality)在西欧也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另一方面,麦卡特尼的术语并不能用于nation:一个“个人的民族”(personal nation)是讲不通的。

nation和nationality两个名词之间的区别不只是一个语法问题:nationality 一词并不总被理解为nation 的派生词。它可以作为一个表示各种不同现象的名词。在中欧,这两个名词向两极分化发展。一边是“民族国家”(national or nation state),另一边是“多民族国家”(the state of nationalities)。德语中相对的同义词就更简洁了:national staat 和nationalitätenstaat。第一个词表示单一民族国家,第二个词表示多民族国家。在奥匈帝国和土耳其帝国的后继国家中,这曾成为统治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一个有严重争议的问题。

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的官方术语对这一定义进行了如下的修改:“nation”代表国家中的主体民族;“nationality”代表国家中的少数民族。《苏联大百科全书》英译本中这样写道:“为了正确理解民族(nation)的实质及其族体特征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区分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natsiya(民族)和natsional‘nost’(民族)。natsional‘nost’这一概念表示一种‘ethnicity’,它只是民族(nation)和部族(nationhood)40329035的因素之一。所以,它的含义比nation 这一概念更为狭窄。区分上述两个概念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同一民族(nation)具有共同的民族成分,但不居住在这个民族(nation)地域之内的人们集团,就不能算作这个民族(nation)的成员。”

早期的社会学家E.K.弗朗西斯同样主张区别nation和nationality这两个概念。他也主张将nation只用于国家中的统治民族。在他的分类表中,nationality用于形容不完整的民族,也就是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已获得部分承认的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有些采取了自治形式,有些则在别的民族的国家中处于被保护的地位。

一方面,在谈到没有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民族时,弗朗西斯根据民族国家中一体化的水平,使用“族体集团”(ethnic groups)和“族体范畴”(ethnic categories)两个名词。在他的分类表中,“族体集团”是由社会报酬分配上所得的不同待遇来区分的(这常常导致特殊的社会问题),而“族体范畴”则仅仅是统计学上的分类,不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心理上的后果。

从这个观点出发,弗朗西斯实际上接受了流行的政治和法律术语,对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同民族国家(ethnic nation)区分得不够清楚。弗朗西斯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是:

一个从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复杂的、包括各种民族成分的社会。这个社会从政治上是这样组织起来的:它的所有成员都通过一种特定的制度同中央权力直接联系起来,在这中间没有任何社会下层组织作为媒介。这种社会的一体化是以民主政府和文化均质化(cultural homogenisation)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弗朗西斯认为,民族国家(ethnic nation)是“在一个国家中从政治上组织起来并独自与这个国家成为一体的一个民族社会(ethnic society)”。

如果把弗朗西斯的定义用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中,就会发现,用这些概念无法区分那些由国界分开的欧洲国家和社会。我们认为,法兰西、意大利和联合王国都可以称为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也可以说是民族国家。弗朗西斯的划分法的最大缺陷是,它实际上把政治国家和民族国家都假定为某种程度上的单一民族国家,不过是前者带有少数民族而后者没有少数民族罢了。如果一个文化民族被几个国家划分了,弗朗西斯就借用W.L.比尔的术语“Mehrstaatenationlität”,把它翻译为“多国家的民族社会”(multistate ethnic society),以此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使用nation和nationality两个名词。

如果一个国家中的几个民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地位,弗朗西斯就称其为“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nation state)。无论在民族方面发生了什么情况,弗朗西斯总把民族(nation)同国家(state)等同起来。在我们看来,这并不能为学者之外的人们阐明这些术语的含义。由于从属于某个民族这种意识在文化和政治意义上都很重要,我们就得用另一种方法来研究这个问题。

我们得承认“nation”这个概念的伸缩性很大。这种伸缩性是朝着不同方面运动的。到目前为止,我们通过研究发现了两个基本方面:政治和文化。在第四章中,我们将具体看到,这两方面都可以用一个民族实体的客观标志(即可以从外部看到的标志)来判断衡量。这一民族实体的意识,即这个集团的成员的头脑中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由第三个方面——心理因素来决定。但这种民族意识的强度则取决于这一民族历史上政治和文化参数的特殊结合。不同的历史经历产生了不同的民族意识,使民族意识在内容、形式和强度等方面都有差别。

这样,名称上的疑难问题就可以用民族与政治的关系在历史发展上的差别来解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欧洲和美洲各自的历史经历了。在民族(nation)和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两个简单的术语中隐藏着欧洲和美洲历史经历的极大差别。为阐明这一点,让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地区历史发展的不同模式。

众所周知,欧洲民族形成的最普遍的模式,是从部落(以血缘为基础的特殊组织)通过王朝国家(以封建关系或僧侣阶层为基础的君主体制)发展到民族国家(通过代议制或官僚机构组织起来的一个扩大了的语言亲族)。这一规律的例外情况是早期的城邦国家和后来的多民族的帝国。

实现这幅简明的图画要求一定的条件。既然扩张王国的领土和财富是君王的美德之一,那么他就得去征服其他部落。因此,君主王朝不是统一其亲属部落,就是把自己部落的法规强加于其他部落。国王们不断地加强自己王国的行政管理机构,增加警察,这样逐步建立起国家机器,并且不断发展,直到可以不要君主的地步。另外,由于这个国家机器需要写公文,这就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的书面语言(由于当时天主教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成为主要的社会和文化力量,拉丁语就被用作这种语言。而且,在这一时期,只有少数有文化的贵族能够保持民族意识,结果,甚至那些血缘联系较小的民族集团也在一定范围内同化了)。

由于广大群众卷入政治斗争,法国革命以及其后的自由主义和民主化运动,使民族成员的意识大为发展。新出现的“群众”社会越来越愿意接受民族主义的态度和象征。事实上,这种民族主义往往比那种强调个人解放和议会国家的民主号召更起作用,它推动了多少受着极权主义者领导的群众运动的兴起。这样,民族主义就成了社会运动的又一力量。

社会运动的进程在欧洲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特征,它成了民族意识复活的关键。

卡尔·多伊奇将社会运动的速度和力量同正在进行的民族同化进行比较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那些民族同化速度比社会运动快的地方,民族的融合就不会引起特别的麻烦。相反,如果社会运动超过民族同化的进程,那么,民族差别就成了无穷无尽的矛盾的源泉。民族的自然同化的成功主要靠同化其他民族的那个民族有压倒优势的强大力量,或是两个民族在语言上非常接近。

斯坦·罗坎进一步对民族同化和社会运动的问题作了解释。在他看来,伊比利亚、东欧、亚洲及非洲的那些帝国崩溃后,大批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建立起来了。这些国家往往还来不及对一种复杂局面寻找出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法,就被迫去应付另一种复杂局面了。因此,在短短的时期内产生了大量的民族形成的复杂问题。后来的民族不仅来不及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还面临着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分裂的威胁和压力。也就是说,当民主化进程影响到各民族尚未融为一体的国家时,民族差别就给民主进程带来更多的困难。事实上,民族问题得不到解决,民主运动或任何其他社会运动也都不可能成功。

通过欧洲的历史经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那些王朝国家与语言集团(一个用同一种书面语言的社会)在地理上基本一致的地方,这种从一个法律上多层结构的社会向一个民族国家和群众社会的转变,仅仅是一个重新组织政治结构的问题(扩大公民权和一个代议制或其他形式的、能够促进社会运动的政府)。而在那些只包括一个语言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或是包括两个以上这种社会团体的王朝国家,政治上的变革就被民族问题复杂化了。第一种情况(王朝国家小于语言集团)产生了争取统一、成立民族国家的斗争。第二种情况(多民族国家)产生了各独立的语言集团维护自己权利的斗争,甚至产生小民族要从大民族统治下解放出来的斗争。

法国革命以后,有人企图复活对宗教的虔诚和对王朝的效忠。然而,由于自由和民主运动势力强大,那些想要保存自己实力的王朝政权也不得不在这两个方面作出让步,使这种复活的企图难于实现。当对宗教和王朝的忠诚不断削弱时,“ethnicity”这一社会-文化的力量就成了主要的结合力量。这种力量是以语言这种人与社会最重要的联系为基础的。在那个时代,没有其他社会力量能为这种在一个国家内的自发结合提供更有效的基础了。尽管当时多国家的民族并没有从欧洲地图上完全消失,但多民族国家如果不改为联邦制就已无法生存。

在欧洲移民定居的土地上,民族与政治的关系同它在欧洲大陆很不相同。离开欧洲大陆的新移民开始一直把自己看作先辈民族的分支。只是在一个世纪(在北美)或更久(在南美)以后,他们才认识到自己已经成长变化了,不再需要祖国的监护,这种监护有时已成为负担。他们解放了自己,成立了独立的国家。由于他们的领导者在许多方面还受着欧洲榜样的激励,他们曾设想向民族国家发展,却有几个严重的阻碍。第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国家远不是由单一民族成分组成的。第二,它们并不能把一个移民集团完整地包括在一个国家之内(特别是在美洲西班牙语地区)。另外,各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已成为由各种民族集团,甚至各种种族集团组成的移民国家。这些民族和种族集团已广泛分布在各个国家中并不断地增加移民,但通常这些国家有限的领土并不能为这些不断增加的移民而扩张。然而,尽管移民的不断增加带来很大压力,这些移民只有在同当地民族属同一民族或与当地民族社会结构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全部地被吸收和同化。

另外,拉美国家大都保留着相当一部分印第安土著人口。尽管异族通婚使他们与其他民族开始混合,他们的同化问题仍未解决。因为印第安人中大多数属于人口中的社会最低阶层,民族和种族的差别有着强烈的阶级内涵。用美国话来讲,在文化上未被同化的印第安人是“地平线上的民族”。由此可见,在美洲,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形成一个民族(nation)要通过与欧洲完全不同的方式。这是通过无数个弱的、文化上不够独立的民族集团在这个大熔炉中被吸收、同化而完成的。从这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族形成的重点。

我们曾提到,名词ethnic(民族或族体)是指少数民族的成员(由L.沃纳提出,被弗朗西斯接受)。这也反映了上述情况。认为主体民族集团不应该被称作“ethnic”的观点在民族学家看来是古怪的,但对社会学家来说却是很可以接受的。这样,这一术语又代表了一种在社会结构上的附加成分。

这里,我们要进一步强调欧洲与美洲的差别。在欧洲,大多数民族都是由明确的地理界线划分开来的。但在美洲,这种情况只能是例外。这样的地理划分是民族混合的天然屏障。民族大熔炉只有在那些不同民族或种族的人们能够紧密居住在一起并能不受阻碍地互相接触的地方才成为可能。这种接触不仅限于经济方面,而且包括社会和家庭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种由于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动机而要保持各集团独立所产生的社会障碍才能减缓甚至阻碍民族混合的进程。这种社会屏障通常反对异族通婚,并限制除商业和就业以外的各种社会接触。

一个少数民族的成员是否密集地居住在一起,这与他们的要求和愿望关系最密切。那些密集居住在自己地域上的少数民族要求的是民族独立,或者至少是区域自治。那些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则主要为争取同统治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而斗争(对较好职业和较高报酬的平等权利),而自治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则减少到文化和个人的范围之内。在美洲,实际上只有一个少数民族有着较强的自我意识,并在自己居住的地域内形成多数民族,这就是法语加拿大人,其他的则都是美国学者所说的“民族碎片”(ethnic segments)。他们居住非常分散,以至于他们无论在哪里都是少数民族。结果,他们主要关心的是与统治民族和其他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北美的行政地图上,我们可以一眼看出它的这种特殊情况。在这里,各州的边界是根据经纬线划定的,就连那些可以很容易地划出合理边界(根据河流和山脉划分的边界)的地方也不例外。这种直线边界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当划定这些边界时,那些地区不是只住着稀少的欧洲移民,就是边界哪一边由谁居住是无关紧要的。它说明,各州或省的民主制度确立起来以后,它的民族成分才由后来的迁徙造成的其他种种情况而最终确定下来。

另外,在美国,多民族的情况被大量的不同宗教和教派复杂化了。这些宗教、教派有时与特定的民族集团成为一体,如梅诺尼特人(Menonites)。但更多的情况是宗教联系提供了超越民族和种族的交叉地带。

只要对少数民族的吸收还未完成(无论这些少数民族是本地的土著还是后来的移民),只要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还有着同一的或同样的民族结构,就应当确切地把美洲国家称为地域国家(territorial states)而不是民族国家(nation states)。如果美国人把自己也叫作民族(nation),他们就必须认识到,在这里,nation(民族)的含义与它在欧洲大不相同。

从目前的高度来看,欧洲各地方民族与政治关系的差别仅仅是时间或节奏问题,而不是一种根本趋势。欧洲模式的基本差别更多的是心理差别而非现象差别。那些有长期传统以一个民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如英格兰、法兰西、丹麦等,它们的统一和独立几乎从来都是不成问题的。这些国家虽然是以民族实体为基础的,却有着更强的政治色彩。而那些以一个民族为国家基础的传统遭到破坏的地方(或是由于外国占领如波兰、葡萄牙、巴尔干等,或是由于政治上的分裂如德意志、意大利),民族(nationality)的双重范畴——政治的和民族的——都保持着更强的活力。

(摘自《民族译丛》1984年第5期,原载英国《欧洲的民族和政治国家》,伦敦,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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