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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持续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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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大学的社会学家W.W.伊萨久(1975年)已提出很具说服力的民族持续理论:“在我们整个社会结构的现状中,一定有某些因素有助于已确立的民族集团中民族认同的保持及‘再发现’,这一点可以在加拿大以及在美国都普遍存在的所谓‘新民族性’现象作为依据。……不管民族经济差别如何,作为已确立的民族集团中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必须在整个社会的结构和过程中去寻找民族多元主义的动力,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民族飞地自身的结构之中……要想了解一代接一代的民族持续的过程,我们必须集中研究民族认同的保持问题,而不应只是停留在民族文化或民族制度的保持或永存问题上……从理性上讲,最富成效的方法(假如不是唯一的方法)是:了解一个民族代与代之间的延续性,要以民族认同的社会心理学概念作为依据,单纯以社会学概念是不够的……但这并不是说,在代代相传的民族性的持续问题中不包含有文化形式。任何一种认同的保持总是需要某种象征性的表现方式。因而假定第三代具有民族意识的成员的所作所为仅仅包容和保留了他们祖先的所有僵化的传统,这与事实不符,也与所得到的论据相矛盾。如果他们想保留传统,那么这种矛盾似乎也是实亦有之的,但在整个社会中,这些传统对他们自身的生活必然是最有意义的。有些民族连续几代都在文化方面高度同化于全社会。不过,他们有能力致力于其祖先的过去,并从中挖掘出那些富有意义的文化形式。但他们从中所找到的文化形式的意义有异于其祖先所拥有过的这些文化形式的意义。因而,代与代之间的延续性并非由文化形式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由赋予这些形式以意义的人们对认同的感知所决定的,尽管意义本身先后不同或彼此矛盾。”

因此,伊萨久指出,我们不应将第三代人的民族认同设想为与第一代人的民族认同完全相同的现象。民族认同的某些形式也许会随着一代人而消失,而其他形式也许会相继出现,并随后代永存。

在伊萨久以后的一篇以《仙境中的奥尔加人:工艺社会中的民族性》为题的论文中,他进一步阐明自己的根本忧虑“不在于传统民族社会对工业技术的引进,而是完全相反,在民族集团被引入工艺社会的过程中,仍保留有部分传统民族社会的特征”。他认为:“一方面,工艺技术及工艺文化将民族集团集聚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它们间接地有利于北美社会民族性的持续和永存。”

伊萨久提出的第一点是很好的。这就是说,民族性的持续应在整个社会这种更大的结构和过程中来寻找。但是,我们认为由此前提而得出的推论并非必然的,在了解民族性的持续问题上也不是卓有成效的(比如,他认为我们应该集中研究民族认同的保持问题)。其观点中最合乎逻辑的部分在于:我们应集中研究那些对基于民族有关问题上的现象产生影响的客观结构因素,例如,民族“制度”,然后再深入研究这些结构所产生的显著的民族认同,并依据民族方式对其认同加以组构的原动力之过程,等等。对民族认同进行集中研究会限制人们对民族成员中某些主观状态的表现形式的理解。人们想要了解的是这些主观状态产生的原因、性质及过程。

有关加拿大社会民族异质性的持续,以及多文化主义长久延续的讨论,至少有十点基本想法:

第一,加拿大的一些少数民族是很容易辨识的,即是说,他们在种族上与大部分加拿大人迥然不同。由于绝大多数加拿大人都是白种人,因此在加拿大,易于辨识的少数民族就是非白种人民族集团,像南亚人、西印度群岛人和黑人、华人、日本人、土著人等。在很大程度上,民族认同(直接或间接地)已经或仍将继续对这些少数民族构成影响,因为这些人通过外观很容易辨识出来。民族意识更可能在这些少数民族集团共同维护自身的团结,或受到歧视和剥削的情况下产生。况且,种族融合较之文化交流或文化同化的进程更加缓慢,至少在北美是这样。尽管当今较多的加拿大移民都是非白种人,但这些众多的非白种加拿大人仍遭受到放逐、隔离、经济排斥、折磨以及歧视性移居等待遇。因此,如果说对加拿大少数民族所采用的同化、一体化之类的政策,是依据他们不同的文化,而非依据其体质表征来进行划分的,这种概括似乎对于显见的少数民族不太合适。

第二,对白种少数民族来说,假如一个民族集体的许多或大多数成员都强调民族识别的某些基本标准,那么民族认同就有可能持续下来。如果这些成员意识到他们共同具有同一类型的集体特征,那么他们就有能力明确地表现出这一集团的特征。他们也许会对本民族独具的文化产生一种强烈的生存感,并且着重强调其民族认同,以至他们认为不重视民族传统是不道德的,比如在难民问题上。许多加拿大民族或民族宗教少数人集团,作为少数民族已拥有悠久的传统文化,以及年代久远的生存历史(也许是长期受迫害的历史),而且能用本民族传统的语言进行交谈和书写,也有利于加强民族意识(通常这一点对一特殊民族集团来说是独具的),而这种语言作为民族生存的关键也许应加以重视。还有,宗教在识别一个民族集团中通常也起着重要作用,附属于某一特殊宗教派别可使人们更加重视民族性(许多加拿大民族集团实际上也是氏族宗教集团)。最后,广泛的社会习俗也能增强人们的集团认同或文化觉醒。

第三,民族关系与民族持续也有诸多关联。例如,如果一个民族或民族宗教少数人集团退回到(或被迫退回到)避免与整个社会进行许多或大多数形式的接触的程度,那么,民族持续就成为可能。然而,这种情况对大多数加拿大少数民族来说并不是很典型的,仅限于像虔敬派犹太人、赫特兄弟会会友、旧阿曼派门诺会教徒,以及犹太教俄国教派狂热派信徒“自由之子”等小分支集团。假如集团内规定必须实行本民族(也许是同一宗教派别)内部通婚,那么这些民族集团最为共同的一点就是避免异族通婚同化。在与其他少数民族或多数民族的交往中,一个少数民族集团的成员也许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文化优越感,或者正好相反。更为特别的是,这些成员在与其他少数民族或多数民族的对抗中,会产生一种对外界的畏惧感和憎恨感。相反,假如多数民族也产生对外界的畏惧与憎恨,并因此而实行武力同化,那么,少数民族生存的机会就会受到限制。最后,如果一个民族集团的成员与其他民族集团进行明争暗斗,那么民族持续也有可能得到增强,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第四,与亚民族(地区的和民族的)认同相比,如果民族认同(例如,加拿大人认同)的概念较弱且含混,那么民族认同也有可能持续。正如戈登指出的那样,一个少数民族集团的成员会对其特征的同化(特别是客居异国的人们在其认同感的发展中失去传统的民族认同)及文化移入(将大部分或全部的自身文化形式与客居国的相交流,例如,加拿大化的过程)加以抵制。由于多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目标普遍受到重视或容忍,毫无疑问,民族持续在加拿大已受到鼓励。即是说,在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共存的情况下,如果多数民族确实承认少数民族有保留其特性的权利,那么民族持续也会得到增强。

第五,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其他评论家在研究有关加拿大民族马赛克问题时指出,加拿大的民族多样性之所以经久不衰,应归功于盎格鲁-法兰西这种双语-双文化的框架结构。于是,这种主题讨论进行下去,人们认为使用两种语言及双文化主义已成为防止加拿大美国化的一个重要堡垒,在加拿大社会内部也有助于对民族性的重视,并与美国所强调的熔炉形成鲜明对比。但是,这种思维方式也有些过于简单了。美国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熔炉,并不仅仅因为它集中了大批黑人及操西班牙语的人口(在某些方面,比得上加拿大所集中的法兰西人口),而且还有无数的城市民族居民以及乡村民族村落(可与加拿大的民族马赛克媲美)。此外,正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加拿大社会并非完全是多文化和双文化的情况,某个省、某一地域或地区都可能存在着多文化主义、双文化主义或单文化主义(以盎格鲁族体为代表)。

第六,加拿大一个少数民族集团保持自身民族认同的能力,可高度依靠不断移民的方式加以补充。如里奇蒙曾提出的那样:“今天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民族意识,是因为现在仍有一股移民潮。将来的情况如何,将由移民流量的大小以及拨给多文化主义研究项目资金的多少来决定。”近期移民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大城市多文化特征的吸引力。我们认为,在这些城市之外,民族认同的变化更加明显(魁北克的法兰西人显然是一例外,这里实际上像国中之国,还有像赫特兄弟会会友这样保守的民族宗教集团,以及在保留地中被隔离的土著人等情况)。尽管将来的移民会由于联邦政府最近采取的移民政策而疏散居住,但近来绝大多数移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非白种人,都集中于各大城市中,特别是在多伦多。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注意存在于主要包括近期(第一代)移民在内的少数民族间的差异(例如,希腊人、葡萄牙人、智利人及操西班牙语各民族、越南人、西印度群岛人、东印度群岛人);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在加拿大定居时间较长的诸多少数民族间的差异(例如,不仅包括所谓的主要民族集团,人们会设想其对于自身民族性的持续问题,远不如对自己集体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增长问题那样关切的英格兰人和法兰西人,而且包括这些欧洲-加拿大人集团,像乌克兰人、德国人、斯堪的纳维亚人)。这两种基本类型(移民的与已确立的;或者集中的与分散的)之间当然互有联系,但移民少数民族主要更关心使自己“适应”的问题,而已确立的少数民族则主要趋向于自身民族持续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多文化政策的两种基本类型都是针对这些不同问题的。

第七,民族性的持续问题与人口统计或生态条件紧密相关。例如,如果一个少数民族在地理位置上临近其集团的民族中心;或与祖国保持着密切联系(如交流等);或者该民族有众多的人口、重要的政治地位,并且比较集中于(a)整个加拿大,(b)某一特定省份,或(c)本省的一个地区,那么,民族认同就有可能持续。一个少数民族集团可在农村村落确立;或大规模、大范围地集居于城市。事实上,大部分民族集团成员可居住在某一地区,在那里,他们比那些居住于民族杂居地区的民族更占优势。而且,在下列情形下,民族性的持续会得到增强:(a)民族集团成员所居住的当地社区较大,且制度较全;(b)民族集团成员在所居住的当地社区的总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c)民族集团成员所居住的当地社区与其他异族来往较少;(d)当地社区相对稳定,如人口变化太快(诸如农村人日渐减少),对民族认同的保留有消极影响;(e)当地民族社区在一段时期内经久不衰(如:加拿大许多城市中民族地区位置的改变。这一过程中最有意思的例子便是多伦多的中国“唐人街”的重新安置)。

第八,其他几个以人口特征的形式出现的人口统计因素,可作为关于民族持续分析的插入材料。这些因素可能包括年龄、辈分、性别、职业、阶层、教育、流动性等。例如,我们可以设想:

(a)老的民族集团成员比年轻的成员更有可能重视民族性;

(b)自移民以来,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越长,对民族性的重视就越少;

(c)民族集团女性成员比男性更加重视民族认同,因为她们不像男性成员那样广泛加入劳动大军,与外界也没有多少接触(她们更愿意待在家里);

(d)从事某些职业的民族集团成员也可能重视其民族性(在这些职业中,会出现一些在民族认同的保留中的既得利益者,也会促进民族成员与具有同样民族背景的人们进行接触);

(e)那些不是由于阶级差别而互相隔离的民族集团成员会强调其民族集团认同;

(f)受过较好(或正好相反,受过有限)教育的民族集团成员对自己的民族性会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g)在呈上升趋势的社会变动中,地位低下的民族会增强自身的民族意识。

当然,我们所提出的这些并不是结论,而只是一些假设,有待于在具体的研究中进行考证,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九,制度完全性的程度以及少数民族的封闭程度都与民族持续有关。根据制度完全性的概念,布雷顿首先将其应用于蒙特利尔的移民社区:“有关吸收移民的一些最关键因素可在移民们所接触的接收国的一些社区……带有自身民族性的社区、当地(接收)社区、以及其他民族社区的社会组织中找到。”布雷顿认为我们不应单纯以同化的观点来看待移民一体化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当移民被接收社会所吸收时,一体化就产生了。人们还将一体化设想成可在以上提到的任何一种社区中或同时在两三个方向产生。即是说,一个移民可超越任何一个社区的界线来确立一个社会分支机构网。移民未被结合进社区也是可能的。布雷顿还认为:“移民一体化的方向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来自各社区(积极的或消极的)吸引力所造成的。”他认为:“民族社区的制度完全程度与在其社会界线之内吸引移民的能力大小密切相关。”布雷顿指出:“民族社区的社会组织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何时,当民族社区能为自身成员的所需提供应有的帮助时,制度的完全性就达到了完美的境地。”但布雷顿也承认:“当然,在当代的北美城市中,人们无法找到任何能够表现出拥有制度的充分完全性的民族社区。”换句话说,根据制度完全性的概念,如果一个少数民族集团的成员成功地抵制了结构同化(即大规模地参与客居社会的制度);如果在一个民族社区的制度框架内,存在着组织或制度高度互相依赖的现象;如果一个民族社区内某些制度的中心点趋向于多功能化(如民族性的非官方社团、学校中包含有一个民族性教区),那么,民族认同就有可能得到持续。当地民族社区也许有一教堂(或相应的宗教建筑),着重用于维护民族意识。这个民族集团(尽量在诸多层次)控制其成员的教育,同时更普遍地控制一些负责使集团成员具有集团认同的社会化活动的制度。如果一个民族集团的成员可参加多种多样的民族性非官方社团;如果这些成员尽可能有规律地参加这些社团的活动;再如这些非官方社团通过原有职能的交替及社团的行动,能够很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如民族认同意义的改变;从对祖国的重视转向对加拿大一体化的重视;非政治化等),民族识别便会得到增强。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民族集团是否有接近使用本集团传统语言的新闻媒介(如电视、电台或文艺演出、报纸等),或至少符合本集团利益的新闻媒介的权利。事实上,许多社会学家都强调,表明本民族主张最重要的标志便是媒介中民族参与的程度及性质。

布雷顿提出的范例在加拿大民族研究中引起诸多争论。例如:瓦利基本上支持布雷顿的观点,重申建立对社会化及民族社区的决策产生影响的民族集团结构及制度组织的必要性。德赖格尔和丘奇在对温尼伯这一城市进行研究中,将制度完全性与居住隔离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同样,人们将制度完全性纳入对多伦多地区西印度群岛移民的民族封闭性研究之中。随后,范登伯格及谢默霍恩二位也阐述说:“社会或结构的多元主义因形式各异,这些形式可以封闭性的不同程度来使之概念化,其表现为内部通婚,生态集中,制度重复,社团过多,民族界线严格、清楚,以及成员们与外界人士的隔离关系等等。”

人们主要或特别集中研究内部通婚的因素,这些关于加拿大的各种研究也许是非常有趣的。总的说来,还只限于以经验为依据的分析水平。他们仅对民族社区组织的情形加以描述,但并未深入研究外部通婚的结构关系,因此,对关于民族持续或改变的综合理论并无多大贡献。布雷顿至少将重点从制度完全性本身转移到有关集体行动的民族集合体的组织能力上。因而,依照民族集团行为的组织方面,而不依据文化或民族认同这些因素加以概念化,一个民族社区可以说是包含了具有不同类型和相互关系的不同程度的组织及社团群。依经验而言,一个民族社区可以是互相影响的制度的多面体,包括许多公共关系,其间又有许多互不影响的自治组织,经常行使重复的职能。最近,布雷顿提出,当人们对加拿大民族集合体中出现的冲突及不平等地位的程度进行了充分研究时,他们并未做出什么有利于发展概念化结构的事,来分析在加拿大社会所发现的不同类型的民族集合体,以及这些变化是怎样影响这些相互联系的集合体的。布雷顿还指出,我们对于人们怎样在民族基础上确立相互关系,并组成集团,制度的安排上的变化是否适应所存在的文化多样性,以及制度的适应性的特殊形式等了解甚少。

第十,结构上的强制力有助于增加民族多样性。民族集团,特别是新移民及非白种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适应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的?我们已提到过伊萨久的观点,那就是民族多元主义的动力必须在整个社会的结构和过程中寻找,而不应仅限于民族飞地自身的结构中。换句话说,先前对社区、民族等组织活动的不同范围及类型所进行的研究是集中于组织或内部组织方面(诸如,领导结构、群众关系、组织来源等)的内部因素,或整个民族社区(文化遗产);而外部变化(像众多组织所处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在有关社区活动的大多数分析中居于边缘地位。而这些表明移民政策中的选择性、加入劳动大军的方式以及移民的分布等外部因素是非常明确的。结构分析不仅对于深入了解民族持续与变化,而且对于多文化政策的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在研究民族持续的结构(经济或政治)关系时,人们也许会具体提出:

——少数民族是否受多数民族的(经济或政治)剥削;

——少数民族是否自己操纵经济机构(商店、合作社等),而(至少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与主体社会实行经济一体化;

——一个少数民族集团的成员是否愿意按照民族方式进行投票,例如,投票选举有相关民族背景或维护集团利益的候选人;

——该集团是否能有效地控制社区内的决策过程,这对保留民族自身特具的认同能力的大小有很大影响;

——是否有强有力的少数民族或民族社区(从国家到地方)领导;民族上层人士是否珍惜对民族认同的维护。

(摘自《民族译丛》1992年第2期,原载《加拿大民族学的理论观点》,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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