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社会对城市公用事业无论是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在诸多城市公用事业的供给方面却难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公用事业作为服务于广大公众的公共性的事业,政府在保证其供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由于政府自身掌握资源的有限性和能力的局限性,显然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担当起这一巨大的责任。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的冲击下,市场化成为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所有方法中一个重要的选择。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始走上市场化的探索之路。
迄今为止,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尽管如此,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市场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市场本身存在问题;有的是缺乏对市场的规范,出现市场化过头问题;有的是旧体制的遗留和权力不受约束的结果;有的是新体制未形成或未完善的结果;有的是制度交替造成的摩擦性结果;有的则是传统平均主义思维的遗留。
各国经济现代化的实践与经验表明,市场化对推进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不少领域或多或少地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市场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和有机的活动体系。就像人们对市场所带来利益而赞赏又常常为它带来问题而烦恼一样,市场化往往带来的结果也是正负兼有的。市场化在给社会带来生机的同时,也的确容易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过,人类社会活动的高明之处在于,能够寻找一些办法,去趋利避害。因此,面对市场化,人们也需要且能够找到利用其价值防范和治理其危害的办法。在公用事业方面,我们正尝试走市场化的道路,在这一路途上,需要明辨市场化内容、层次、时机和方式。显然我们不能因为市场化中存在问题就否认公用事业的内在价值。过去我们否定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建立了无市场的计划经济,这种经济的问题虽后来被人们所认识,但我们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市场本身可能有问题,但是更多的问题可能是缺乏健全的制度、缺乏约束的权力和没有规范的伦理。市场化从来不会自动地带来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必须着眼于制度设计。明智的规章制度能够限制市场的过分损害,而这恰恰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两种重要力量。政府推动了市场化的发展,市场也反过来促进政府的变革。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它们在公用事业领域内的活动,都不能忽略第三者的存在,那就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即公众,也可以说是消费者。市场既有高效的能量,但也有逐利的倾向。而市场这种逐利的本性恰恰容易造成对公众的伤害。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需要帮助公众防范和处理这种伤害。政府不能做这种损害的帮手,也不能在损害面前无所作为。在当代,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政府职能早就逾越了消极政府理念的樊篱,走向了积极政府轨道。这表现在公用事业发展方面,政府可以借助市场手段实现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但又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放任自流,在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纯政府供给和纯市场提供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成为政府的使命所在,这大概也是由公用事业这种界于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服务属性决定的。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在公用事业市场化中的责任承担也将相伴始终。正如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所指出的那样,如果能够得到圆满的结果、获得高效率、做到公平和负责任,政府把自己的许多公共服务交给私营机构去办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当政府与私营公司签订合同搞承包时,并不是把一项带根本性的公共责任交给了私营部门。“政府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