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郭建新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财经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伦理机制研究》(批准号为04BZX053),最终成果为专著《财经信用与经济伦理的价值同构与规范互补》。课题组主要成员有:李玉琴、任德新、龚剑玲、朱明秀、许莉、许文蓓。
财经信用从本质上说是经济关系与伦理关系的一种价值同构和规范互补。现代信用危机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及其价值与伦理关系及其价值的失衡,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一种在场的趋利性,人的观念及其行为会产生某种偏执性的利益冲动,它不仅使人际交往的规范形式趋于经济化,同时也把这种关系中所体现的价值强迫性地衍生到其他的社会领域。并且,由于经济系统在当今对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以及价值观念的型塑性极强,这不仅强化了人在一定社会中的趋利性,同时也弱化了其他社会系统对其实施有效地干预。道德是财经信用不可或缺的价值依据与规范建构要素。然而,经济领域的制度化设计与安排往往偏重经济规则本身及其经济法权的单维度支撑,以至于在理性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条件及其相应的法制规则强化中使信用关系由于缺乏道德关系的协调和道德价值精神的支撑而愈发走向单纯的趋利化路径。这在固化和内化经济行为方式及其价值同时正在淡化和祛除其伦理关系及其价值。可是在事实上,由于单纯的经济规则的前提性假设及其制度规划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覆盖经济生活领域,况且缺乏基于自由意志且协调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伦理道德的植入,经济本身将会失却制度责任的承诺,导致权责利的关系失衡。这种失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伦理关系的不协调。现代信用危机的症结就在于此。
站在经济信用的立场,现代财经信用需要经济关系与道德关系相互博弈形成一种历史性的均衡。信用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是经济律与道德律在规范意义上的一种关系同构。两者各自植入自身的价值以支撑和维系信用的良性运作。由此,信用是一种经济伦理实体。完整的信用机制必须包括信用制度体系、信用价值体系与信用信息体系三个方面。信用机制的这三个方面都与伦理关系的价值同构和规范互补相关。在信用制度体系方面,道德是信用制度规范体系的构成要素,不仅信用制度当中体现着某种道德精神,同时道德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规范在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制度效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信用价值体系方面,信用交易所体现的原则需要道德价值的支撑。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信用价值原则,它调整着信用关系中权责利三者的协调与统一。现代信用价值原则主要表现为诚信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公正原则。在信用信息体系方面,道德能够针对交易过程中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通过规避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而减小相应的利益损失。由此,财经信用是一种经济伦理式的信用。社会伦理在财经信用中所体现的伦理质量及其道德含量决定着一个财经信用体系的完备程度与稳定情况。财经信用体系中应该全方位地融入伦理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建设与文化环境建设把信用伦理价值衍生到各种类型的信用活动中去,从而减少信用体系的失信风险。这就具体涉及财经领域中的各种信用活动与经济伦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