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卫兴华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的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2AJL004),最终成果为专著《劳动价值论:继承、求索、发展》。课题组成员有:唐未兵、焦斌龙。
该成果重在研究劳动价值论的继续与发展,主要涉及和力求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针对有关讨论中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某些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产生误解和错解的观点进行辩证,力求还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理论以本来面貌。例如,有些学者将商品经济中表现为交换价值或价格的“价值”范畴,与哲学文化含义上的“价值”范畴如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等混同起来,用后者取代前者,出现概念和理论混乱。又有的学者将价值与使用价值相混同,认为凡是对人有用处的东西和事物就是有价值的。这都离开了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价值”本意。该成果对此进行了评析,以澄清概念和理论上的是非。再如,关于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有转移说和自创说两种不同见解。该成果不赞同转移说,因为:第一,马克思明确说明超额价值或超额利润,是由先进企业的剩余劳动创造出来的。第二,同一部门的不同企业间不存在价值转移的机制。正是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了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先进企业的更多的价值收入不是由落后企业创造价值的转移。第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先进企业比落后的企业收入高,对社会的贡献大。按价值转移说,先进企业与落后企业的贡献一样大。
二、针对大张旗鼓公开否定和批判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有代表性学者及其著作,进行理论辨别与争鸣。鉴于有的学者任意错解曲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观点和方法,硬把经典作家明确地讲清楚的理论观点,说成是没有讲过,进行歪曲;又把经典作家根本没有讲过也不会去讲的一些违背常理和事实的观点强加之于他们,进而肆意对其批判和挞伐。对此,该成果进行了辩驳。
三、力求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劳动价值理论的更为丰富的和一些深层次的思想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劳动价值论具有博大精深的内容。在一般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和著作中,只从浅层次上进行了转述,甚至还存在转述不准确之处,以致在价值理论的讨论中,有些有社会影响的学者发表一些误解和错解马克思有关理论的观点。例如,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价值论,不承认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是生产价值的劳动,说马克思认为一切非劳动收入都是剥削收入,而剥削就是罪恶。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切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劳动是“总体劳动”,在整体劳动者中,既包括一般工人,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工程师、管理人员等。马克思甚至肯定如果资本家亲自管理企业,其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是具有生产性;二是具有剥削性,而其管理劳动的生产性与工人的劳动一样也创造价值。马克思一方面揭示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但又肯定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比起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方式来,是一种进步,并具体说明其进步性表现在三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严格地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某种社会制度私有或公有、剥削或非剥削、前资本主义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的是非功过的。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中,理论界发生了对于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争论。其实,只要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就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应区分合法剥削和非法剥削,私营和外资企业存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不应否认。只要是合法经营,存在合法剥削不能看做“罪恶”。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违反劳动法、进行非法剥削的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引导、监督与改进,切实保护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的财富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不是重在增加劳动者的劳动耗费,以创造更多的价值,而是重在以较少的劳动耗费获得更多的财富,以实现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四、力求结合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在继承和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第一,提高对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新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马克思肯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提出科学是生产力,但只作了一般的论述。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体力劳动的作用趋于缩小,而脑力劳动特别是高科技劳动和高级管理劳动的作用日益增强。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科技劳动特别是高科技劳动作为高级复杂劳动,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或超额价值。高级管理劳动也是高级复杂劳动,不仅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而且在实现商品及其价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科技发明与创造,用于生产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提高企业乃至全国的竞争力,应重在科技创新、管理与制度创新。同时,在分配制度改革中,按照高级复杂劳动的社会贡献给予相应的较高的报酬,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第二,拓宽生产劳动的范围。马克思当时着重通过研究商品价值关系,进而研究资本主义关系。资本主义之所以成为资本主义,在于出现了产业资本首先是工业资本。而产业资本是从事物质生产的资本。马克思当时的理论任务是揭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本质,为工人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所以,以产业资本作为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典型进行剖析,而将资本主义社会非经济领域的劳务,一般看做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如官吏、军警、牧师、法官等。当时的为生活服务的劳动,一般不是服务于劳动者阶级,而是主要服务于资产阶级,所以马克思也不会对其着力分析研究,看重其社会经济意义。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保护和鼓励一切有益于社会的劳动。据此,可以将一切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物质生产劳动。包括既生产物质使用价值又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也包括非商品经济关系中只生产物质使用价值而不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第二类是精神生产劳动。在非商品关系中,这种生产劳动只生产精神产品即精神文化方面的使用价值,而不生产价值,因为不发生商品价值关系。在商品价值关系中的精神生产劳动,可以将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统一于一体,如出版学术著作、制售书画作品和工艺品等。至于科技工作者的创造发明、设计师的建筑设计或新产品设计,这种精神产品可转化为物质产品。第三类是商业服务劳动。马克思否认纯粹为商品买卖服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认为商业工人的工资是由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转移过来的部分。该成果通过研究发现一个没有引起学者们注意的问题和矛盾,即如果商业工人的劳动不生产价值,那么商业工人的劳动力的价值永远在市场上不能实现。这样,产业资本批发给商业资本的商品价值,加上转让给商业资本的剩余价值,再加上商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其总价值会永远大于商业资本出售品的价值。所以,不能一概否认商业服务劳动是生产劳动。也难以证明其所占比例不断扩大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其收入分配都来自所占比较小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但又不赞同将一切服务或全部“第三产业”的劳务都纳入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非商品关系中的服务不存在价值关系。商品价值关系中的服务,如赌场和其他不健康场所的服务,也不能认为是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第四类是社会公务劳动。如党政军警官员、公检法人员等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一般来说,这类劳动,既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不生产精神产品。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劳务的评价,不同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国家机器的人员的评价。它们是社会所必需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发展、稳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服务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要消除一种误解,以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比不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地位更高、贡献更大。马克思并没有这样的论断,他原认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中,商品生产消亡,劳动不再形成价值,而社会主义“自由人联合体”中不形成价值的劳动,比起资本主义创造剩余价值受剥削的雇佣劳动来,是地位更高、作用更大的劳动。
第三,继承、坚持与发展、创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需要注意两条原则,即政治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从政治原则看,如果认同否定和批判劳动价值论的某些学者的观点,代之以“生产要素价值论”,即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利润利息是资本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创造的,只要按各要素创造的价值获得收入,谁也没有剥削谁。按此理论逻辑,我国进行土改、消灭封建地主阶级以及进行三大改造,都是不正确不应做的事情了,建立共产党、搞社会主义建立公有制,都是没有理论根据和事实根据的事情了。另外,主张继承、坚持和发展、创新劳动价值论,还必须考虑科学性原则。而科学性原则是政治性原则的基础和立足点。该成果确认劳动价值论比起生产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价值理论来,要更为科学,并对此进行了分析与比较。
同时也应指出,劳动价值论不能停留在马恩已有的论著中,确实需要发展与创新。有的学者对拓宽劳动价值论于物质生产领域之外进行批驳,说是在否定劳动价值论,必然导致否定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此,该成果不能赞同,因为劳动价值论还有许多需要发展的空间,还有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回答,面对某些现实问题,它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还不够充分。比如,马克思称之为“虚假的社会价值”的土地级差地租,固然可用价值规律理论说明,但这部分超额价值究竟该归功于优质土地的肥沃程度,还是归功于耕作的劳动。如果归功于劳动,那么在国营农场中,农工在优等地上劳动是否应比在劣等地上劳动报酬更多些?劳动相同、产量和价值不同,但按劳分配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不会因在优等地上劳动就多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