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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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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6BFX055),最终成果为专著《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课题组成员有:刘丽霞、张丽云、刘品新、刘昊阳、刘晓丹、毛淑玲、陈碧、廖明、王佳、张君周、刘英明、王戈。

证据的审查是指有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的考查、检查、分析、研究等活动。证据的认定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及争议事实的基础。本成果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学理性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为司法人员提供指导,并通过相关案例以及释义加深对规则及其原理的理解。本成果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证据的审查认定导论。第一,证据审查认定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证明力、证据能力以及证据的分类、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第二,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规则及其原理;第三,审查认定证据的路径、方法及其原理的分析,主要讨论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不同路径和方法,以及全案证据认定的基本方法和路径。

(2)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审查认定规则。当事人陈述作为民事诉讼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主体的适格性在当事人陈述的可采性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事人陈述的采纳规则包括当事人作证资格、证言的关联性、当事人自认的限制性采纳规则、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规则以及陈述的传闻证据派出规则、庭外陈述规则。当事人陈述的采信规则包括陈述的真实性、自认中明示、默示、限制自认、特殊自认的证明力,禁反言以及自认的例外等规则。

(3)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审查认定规则。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采纳规则包括当事人的作证能力、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证言的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庭外的证言陈述以及多份相互矛盾证言的采纳规则等。采信规则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认识能力、实际的感知状况、陈述的合理性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和补强规则等。

(4)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规则。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属于直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要意义,审查其证据资格应当从被害人的作证、证言的关联性(包括品格证据规则的适用)、合法性以及适用传闻证据、意见证据证言的不同形式确定该言辞证据是否应当采纳。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时,主要从被害人陈述能力、实际的感知状况以及数份陈述中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报复、包庇等动机进行审查认定。同时,对于辨认也应按照辨认的条件以及被害人状况判断证言的证明力。

(5)刑事诉讼被告人口供的审查认定规则。长期以来,口供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形式。然而,由于口供存在较大的虚假性,因此对口供证据资格的审查首先要遵守关联性规则与合法性规则,包括供述的自愿性、讯问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讯问笔录制的合法性。此外,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前后不一致供述和同案犯相互矛盾供述的采纳规则也很重要。对于口供的证明力,主要从口供的内容、多次口供的印证、口供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动机、口供的补强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则。

(6)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规则。作为言辞证据,证人证言的资格同样应当通过证人的作证能力、证言提取程序的合法性、证言的关联性以及有关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对于非出于证人亲身感知的陈述,应当适用意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进行排除。证言的证明力主要从是否有相反证据、证言是否一致、证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判断。

(7)物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对于物证资格的审查首先应当看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其次,审查物证的提取、保全、流转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针对诱惑侦查获得的物证根据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规则。物证的采信规则,主要是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规定了瑕疵物证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与原始物证、示意物证之间的证明力比较规则。

(8)民事、行政诉讼中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书证是民事、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书证的证据资格应当根据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以及书证原件规则进行审查。对于商事活动,通常最终意思表示的书面合同具有排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内容不完整的书面合同则允许口头证据等予以补充。书证的一般采信规则为原件证明力大于复印件,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私文书证。

(9)刑事诉讼中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刑事诉讼活动更重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书证首先也应当从程序上符合合法性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当遵循书证原件规则,复印件只能有限采用。对于刑事案件书证的证明力,首先应当审查真实性。鉴于刑事案件的严重性,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传真件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具有与原件的同样效力。

(10)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认定规则。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笔录的概念表述略有不同(检查笔录针对的是刑事案件,而现场笔录则仅在行政案件中),但共性在于都限定为特定的笔录,即均属于为保全司法或执法活动中的所见所闻而进行的一种证据保全。因此,笔录首先应当与案件有关联;其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制作程序。制作主体不合格、程序不合法、形式非法的笔录不具有证据资格。笔录证明力的认定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对于存在瑕疵的笔录应当有其他证据对证明力进行补强。

(11)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规则。是否采纳鉴定结论首先应看其是否符合关联性规则的要求。鉴定对鉴定主体与检材的要求非常高。因此,主体、检材不合格,鉴定事项、鉴定程序不当,鉴定文书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应当排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审查其真实性。鉴定人需出庭作证而未出庭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低。

(12)视听资料的审查认定规则。视听资料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应当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基于最佳证据规则,通常复制的视听资料不能采纳为证据。对于特定情况制作的视听资料只具有有限可采性。对方提出质疑的视听资料只有在鉴定为真时才能采纳为证据。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视情况不同,是否采纳的标准不同。当庭提交的视听资料应当有其他证明制作过程合格、合法的证据。视听资料通过审查其真实性确定证明力。存疑的视听资料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

(13)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认定证据资格时应强调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审查其关联性与合法性。证据资格的认定参照最佳证据规则,即电子证据原件缺失的情况下,采纳复制件不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可以认定其证据资格。法庭在对一份或者数份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同时考虑待证事实等因素,基于自由裁量原则赋予其相应的证明力。

(14)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规则。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认定是指在案件中的各证据审查认定完成之后,依据被采纳的全部证据确定最终的案件结论的过程。综合审查认定应遵守本证不应互增证明力的规则、反证的证明力不应被彻底排除的规则、所有本证反证共同决定案件最终结论的规则、全案证明力足够才可定案的规则、案件事实存在“无法认定”的模糊状态的规则、证明力的相互比较规则、司法认知及其例外的规则。

(15)推定规则。在法律领域内所说的“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它是规范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使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行为准则。界定推定概念应遵循“三层递进”的标准。推定规则的适用应当遵守严格适用原则、公平适用原则、公开适用原则。另外,列举了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推定规则、刑事案件中对主观的推定、持有型犯罪的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定以及行政诉讼中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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