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规范过于分散,立法没有对夫妻债务的性质、清偿、分割等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只能初步推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处理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加以补充规定,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类型仍然不够清晰。而且,将夫妻债务内容主要规定在离婚制度中,有欠妥当。夫妻债务的产生与偿还问题,可能发生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债务到期清偿问题,却需要援引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显然不恰当。
婚姻法,法律解释,家庭法,夫妻关系,亲子关系
雷春红: 雷春红(1977~ ),女,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