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法律解释,家庭法,夫妻关系,亲子关系
王晓松: 王晓松(1960~ ),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