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实施后,1998年11月4日立法机关又对之作出修改,修订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当然,受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核心的收养理念影响,被收养人的范围基本在未成年人内再以年龄为标准进行界定,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多为儿童,现行我国《收养法》第4条、第7条、第14条遂径直规定“除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以外,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显然,我国《收养法》实际上并没有将绝大多数年龄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纳入被收养的范畴,无法满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老年人基于养老需要而收养成年人的愿望。正因如此,笔者以为《收养法》应摒弃此种限制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将被收养人范围扩及至年龄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当然,所涉及的收养成年人理念与收养未成年人理念有所不同,为了阐释收养成年人的正当性,本文特作如下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