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总是僵硬的、机械的,司法运作则是为法律机器加油润滑,以实现司法运作的灵活和圆满;立法总是冰冷的,司法却要积极寻找富有温情的对策。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关乎夫、妻和债权人三方利益。过分地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一概否认夫妻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必将破坏私法自治原则,践踏私法主体独立人格;而过分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考虑善意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又将有损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因此,司法的任务就是要实现三者利益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之目标的实现,除了寻求合理的法律路径,也需要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支撑。本文提出两个“区别对待”原则,以及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完善思路,期望对司法实践中消除法官裁判时的困惑提供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