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性的生理分工决定了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妇女所承担的生育职能是妇女遭受各种歧视和男女平等无法真正实现的根本原因。按照社会公平的理念,承担了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将其大部分心血倾注于经营家庭,往往其职业发展受到较大的限制,社会地位和谋生能力降低;尤其是夫妻一旦离婚,会使妇女无法通过自己以往的奉献得到对方的系统资源的回报。因此,法律应当加大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进行补偿的保护力度,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生育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绝大多数现代婚姻家庭的必然选择,已婚妇女的生育贡献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建立离婚生育补偿制度,可以使妇女遭遇离婚时,能够依法享有向丈夫主张离婚生育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