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关系稳定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家庭抚养功能正常实现的基本条件,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应以家庭本位强化家庭财产保护路径,注重维护家庭共有财产权益,厘定交易安全在家庭财产领域的限度,矫正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倾向,革新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实行夫妻债务离婚清偿有限责任。在分家析产而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导入财产清算制度,从家庭财产的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对家庭财产加以保护,以突出对家庭保障的重视与保护家庭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防止家庭财产的不当流失。
婚姻法,家庭,法律关系
何丽新: 何丽新,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