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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养人年龄限制的反思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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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养法》在规定收养条件时对被收养人设置了年龄限制,此种做法欠缺妥当性,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会影响收养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不符合收养制度的发展趋势。成年人收养及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建立,具有建立新型养老模式、保障社会和谐的优势,为了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兼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利益,应该继续放宽收养条件,设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收养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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