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变迁,我国逐渐形成了高度个人自治的协议离婚制度。过度的自治削弱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效应,并在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带来诸多的问题。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协议离婚立法应当考虑法律的适当介入和干预。其目的在于促成一个谨慎离婚的机制,为当事人关系的维持和恢复以及利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但在介入的范围和方法上应当谨慎设计,以免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造成过度妨害。
婚姻法,家庭,法律关系
田韶华: 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