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提出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新的维权载体,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在适用时存在以下困境:人身保护令面临着执行方式不具体、执行与预防相断裂等多重考验;申请时的举证标准难以把握;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的决策机制面临巨大挑战;《反家暴法》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其他单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不畅,人身保护令裁定的先决效力也易生分歧;刑事保护令在《反家暴法》中完全缺位;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对婚内性暴力和同性恋者遭受家庭暴力等特定案件的适用性也容易引发争议。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途径包括: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中设置人身保护令执行小组,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执行的具体措施,完善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制度;以“有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以“有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适用“盖然性证据标准”;设置家事法庭,建立合议制与独任制审理方式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不具有先决效力,加强人身保护令与其他单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将刑事保护令引入《反家暴法》;直视性暴力和多元家庭中的家暴问题,积累司法实务经验,寻求将人身保护令制度拓展适用于婚内性暴力和同性恋者家暴的积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