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谈论亚里士多德所划分出的实践哲学和理论哲学的研究对象时,会发现他都使用了“自然”一词,并且属人的世界与物理性的世界都同样涉及“法则”的问题。这使得亚里士多德在漫长的思想史中被视作自然法的思想资源,我们始终认为人也有其“自然”,即一种本质,并以此为原理或基础来建立社会秩序。这也就导致我们对自然法则与政治意义上的立法之间关系的各种论争。本文旨在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本身去厘清他如何在实践哲学的文本内使用“自然”(phusei)这一概念,进而研究律法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地位,以巩固我们的分析结果,最后确定它又在当代讨论中具有何种地位,律法到底是自然的、约定的或是两者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