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婚姻家庭财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采纳的是个人本位的民法式逻辑,具有忽视婚姻家庭特殊性与相对独立性的不当倾向。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区分思维模式应当细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三元区分思维模式,而在这一模式中,家庭财产法理应采用家庭本位观念对待家庭财产问题,处理好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交易安全与家庭财产安全两对关系,从而维护家庭稳定与整体性利益,保护家庭中相对弱势成员,尤其是女性的权益。在未来民法典亲属编财产法部分的编纂过程中,应当区分市场经济规则与家庭规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则,将亲属编财产法部分定位为家庭规则予以设计,以便契合婚姻家庭不同于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