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60年代以来,以保护儿童为目标的“儿童权利运动”(Children Rights Movement)推动了儿童主体性的发展。直至《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才正式承认儿童的法律主体性。儿童的主体性否定父母具有亲权上的绝对权威,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父母权威占据主导地位,父母权利具有义务性,转而成为父母责任。父母应承认并尊重儿童的主体性地位,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重视,以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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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净方: 郑净方,法学博士,闽江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