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离婚冷静期制度受到各地法院追捧。然而冷静思考则可发现,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强行嫁接离婚冷静期制度,既与诉讼离婚程序中的既有制度功能重合,缺乏制度必要性,又无法与司法实践有机协调,缺乏现实合理性。与此相对,离婚冷静期与登记离婚程序具有较高契合性,能够有效缓和因“双方冲动”导致的协议离婚。因此,登记离婚程序才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最好归属。
婚姻法,研究,世界,家庭,法律关系,中国,丛刊
邬砚: 邬砚,法学博士,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