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行为是一种具有广告社会性的活动,由此决定了广告人如同此前的其他信息传播者一样,总是为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或是为整个社会在进行广告,而不是单纯为了广告公司和广告主。”
徐鸣: 徐鸣 1982年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科和硕士毕业于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博士毕业于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2008年以来任教于中南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研究领域包括广告伦理、文化创意设计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基地项目等。获得湖湘青年英才、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比亚迪优秀教师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