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环建管〔2017〕3号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各成员单位,各区环境建设办: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4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立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委〔2016〕40号)的相关精神,“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为充分发挥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制度,在原首都环境建设委工作规则的基础上,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重新修订了《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