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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和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和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公共服务事项有关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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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17〕155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加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和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有关工作,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及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文书汇编》,现印发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相关办理程序。

对于申请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备案。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备案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对于申请办理停业、歇业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停业、歇业涉及的用户所在地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批准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及燃气供应企业停业、歇业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及文书汇编(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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