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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完成《首都环境建设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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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及《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京财预〔2016〕947号)文件精神,取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由市级补助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年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经征求各区财政及环境建设部门意见,编制完成《首都环境建设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预算制模式下,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直接实施类项目、委托类项目和共担类项目三类;二是市级资金补助方式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三是调整重点项目确立程序,由先定项目后做预算,调整为先做预算后定项目;四是强化后期管养维护;五是增加奖罚机制,建立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挂钩机制。此外,对于重点项目市级资金补助范围、项目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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