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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重点工作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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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业务部门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各项财政政策,保障我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消城市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原大额专项资金),纳入我委部门预算,作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起草《首都环境建设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明确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加大属地政府财力和统筹力度,将区域锅炉房供热燃料补贴由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转移支付。进一步落实财政放管结合的服务理念,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权责关系,明确财政与部门在预算管理上的权责,落实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将原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纳入预算,报请市政府同意调整并建立新的补贴机制。配合委内处室落实首都核心区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资金保障政策,市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对东、西城两区政府2017—2019年每年各安排2亿元的定额补助。为推动我市核心区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开展,经市政府批准,配合委内处室制定《首都核心区架空线入地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继续与相关部门研究落实统筹城市管理财政运维资金和城市管理建设资金职能。初步起草城市管理财政运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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