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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公益诉求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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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于整个著作权法律体系的理论精髓。我国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做出相应规定,禁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此界定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边界。但权利人并无放弃或减少自己合法权益让公益受益的法定义务,法律更不能强制性地剥夺公民的权益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即使在维护公共利益时,也不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理念,国外很多宪法对此做出相应的回应。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限制过于宽泛、内容不合理,呈现极强的公权色彩,理论背后的不公平性日益凸显。国家既然是公益的天然代表者,其理应是公益责任的天然承担者,国家不能通过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剥夺和自由的限制转移责任。因此,著作权法的立法理念需要重新审视,公共利益补偿机制急需建立,以彰显现代私法保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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