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犯罪防治机制的创新
在线阅读 收藏

本章涉及的各种(类)危害行为,以及前两章分析的同性性侵犯和“嫖宿”幼女行为,有的已经由《刑法》列为犯罪,但相关规定存在缺陷,有的还没有被纳入《刑法》。其中,多种危害行为属于性犯罪或者与性有关。当下,“谈性”虽然不至于使人“色变”,但在许多人眼中不是“高大上”的话题。而且,在学术领域,由于不属于“战略性”“宏观性”课题,性犯罪的研究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长期从事法律与精神障碍问题的研究,犯罪尤其是性犯罪的刑法学、犯罪学和精神病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成为我的学术重点之一。70585163我研究性犯罪不仅是一种学术旨趣(knowledge interest),而且出于社会责任感,因为这类犯罪的危害性比较严重,极易引起民众恐慌和舆论热潮,且不时地发生新的变化,呈现一些新的形式和特点,而刑事对策存在诸多亟待弥补和纠正的疏漏或者错谬。针对《刑法》的这些不足,我在平日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政协委员的身份,提出一系列立法建议。一些意见被立法吸收或者与立法“不谋而合”,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对有关问题的重视。另外,本书第七章涉及的性病防治、婚检制度、性保健用品管理、性骚扰等问题也属于性的领域,只不过它们不属于刑法范畴而属于治安管理或者社会治理范畴。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