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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权与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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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遵循了人民主权说,并且以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形式确认和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合法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和修改宪法再现了人民主权,保障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分享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主权说的话语下,区分人民权力和国家权力是统治原理的基本要求,而漠视或混淆人民权力和国家权力是国家和法律学说混乱的原因之一。在本章中,笔者以制度规范分析为方法论,论证人民主权作为“统权”具有不可分割和不可代理的属性,国家权力作为“治权”则可以分享和被代理。在人民权力之下的国家权力分享机制是处理“统权”和“治权”关系的法理基础,也是理解中央权威、特别行政区以及处理两岸关系等问题的国家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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