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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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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接受的“伟大的名词”和普遍理想。基于对人权价值及其应用的探究,从文化的角度审视人权议题显示了不同社会和国家的知性自觉与文明自信。借助于现代性命题和逻辑,新儒家获得了诠释中国国家现代化目标的文化资源,开发出越来越多可与现代价值观相契合的创造性成果,而人权是新儒家开发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外王。由内圣开出外王的论证方式显现了新儒家呈现自身思想资源的逻辑脉络,作为人权的新外王需在内圣的宅第中安放和配置人权的质料。然而,新儒家意在建构以君子、贤人和圣人等为主体的道德世界。德性主体与权利主体是不同范式的主体类型,从儒家的小人观中开不出人权的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小人与作为德性主体的君子受制于不同的人的哲学,但从君子圣贤等理想人格主体中解读出人权的因子,有以美德缘饰人权的降格之嫌,其“自我坎陷”的色彩过于浓厚。甚或,由非人论和禽兽论确立的“真正的人”的儒家人权观可能是一种非人权或反人权理论。如果儒家人权观能够成立,就要遵循主体开出说的立场,对被鄙视和轻视的小人作出创造性的主体转化,把小人与君子置于同等的真实的人的地位。换言之,面对人权这一新外王,着眼于从德性主体向权利主体的转化,儒家不仅要对人权的正当性和基本含义进行自我证成,而且要对长期以来被轻视、蔑视和否定的小人给予同情性理解。从权利角度审视儒家眼中的小人是理解和证成中国人权哲学的出发点。君子和小人作为人人的权利的主体,在人权法学中是平等和等值的。在最低层次上,小人的权利中包含了君子的权利。小人的权利构成了当代人权哲学的逻辑起点,只有维护了小人的权利,人权哲学的体系架构才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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