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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及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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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业健康保险起步发展有其时代背景。日本经济在20世纪中后期一度高速增长,1956~1973年年均增长9.3%,1975~1991年年均增长4.1%;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平均每年仅增长1%,1997年与1998年甚至出现负增长。1995年日本修订《保险业法》,开放商业保险市场,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正是在经济从高度繁荣转向停滞的重要背景下展开的。包括开放商保市场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政策,旨在释放市场力量以改革僵化的经济结构,同时应对来自国际上要求日本金融自由化的政治压力。传统的经济体制不再能满足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迫使日本政府转向国内市场,通过结构转型、扩大内需,缓解国际形势动荡、金融风险提高带给日本国内的冲击与压力。

成型于经济高速增长期的日本社会医保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限制了居民健康保障的市场需求,但随着经济缓行,人口老龄化趋势清晰可见,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保开始面对巨大压力。而经济转型往往又要求国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熨平利益格局调整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有力的再分配政策使得收入差距不致过大。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基尼系数一度迅速上升,从1981年的0.3491上升至1989年的0.3975,从1990年的0.4049上升至1993年的0.4394。这要求国家在普惠性原则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标志着“医疗平等”的禁止“混合医疗”原则在1980年代后开始松绑,居民被允许自费使用社会医保目录外的服务和药品,并且这一范围逐渐扩大,为后来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留下空间。

2017年,日本基尼系数回落至0.3721,并且仍然保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医保制度,但商业健康保险中医疗保险、癌症保险等产品销售仍然呈明显上升趋势,体现出发达经济体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后,居民加强对健康以及疾病带来经济损失的重视以及保险意识,对社会医保目录外的附加性服务(如特约服务、长期护理服务等)以及重特大疾病(特别是需应用尖端技术治疗的疾病)的保障需求相应增加。而社会医保的筹资扩容能力难以追赶技术进步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是否进一步放开“混合医疗”至今在日本仍多有争议。对中国而言,日本经验至少带来以下六个方面启示。

第一,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与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日本经济下行时期有相似之处。与彼时的日本相比,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同样很高(2018年为33.9%),受国际市场影响大,面临的国际环境更为严峻,而开放资本市场、金融自由化又是大势所趋,这使得中国比当年的日本面临的经济结构转型压力还要更大,更迫切地需要推进经济发展从以制造业为主向以服务业为主转型,需要扩大内需,实现消费升级,形成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互相促进的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这要求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经济领域都加大开放力度,促进市场竞争,推动产业发展。2010~2017年,OECD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处于69%~70%,而同一时期中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4.2%上升至51.9%,仍有较大增长空间。此外,从日本经验看,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推进金融自由化需要谨慎,但是对内改革开放、健全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迫在眉睫,否则难以应对国家金融自由化压力,难以应对单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无法稳定汇率的两难困境。第二,经济转型必然要求加强对收入分配及社会保障的重视,需要冲转型过程中潜在的社会冲突,以及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自2008年的0.491降低到2015年的0.462,随后重新走高。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布状况看,五等分分组中最高20%的平均收入与最低20%的平均收入之比,城镇地区从2008年的最高点5.77一度下降到2012年的5.00,随后开始逐年提高,直至2018年达到5.90;农村地区则从2011年的最高点8.39下降到2013年的7.41,随后大幅度提高到2018年的9.29。医疗不平等同样经历了先下降后回升的过程。从全国医疗保健支出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来看,城镇地区从2009年的5.1%下降到2013年的4.3%,随后提高至2018年的5.2%;农村地区则一路攀升,从2009年的5.3%增长至2018年的8.5%。城乡医疗保健支出负担的差距进一步拉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以5%的人口(约7,500万人)创造了全国12.5%的GDP,但其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占比为16.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2017年占全国总量的近1/4。如果再将第一财经新一线城市研究所所评选的2020年15座“新一线城市”纳入考量,则约18%的人口(2.5亿人)创造了33%的GDP,38.1%的职工医保参保人花费了全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近50%。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日趋拉大的区域性差异,都使得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压力。继续提高普惠性的社会福利要求公共财政的有力支撑。然而,中国作为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0美元的国家,2016年广义税负水平(38.7%)已超过OECD国家平均水平(32.4%),2016年社保筹资占GDP的比重(6.8%)也在接近OECD国家平均水平(10%),但福利水平较高的人群只有3亿多职工群体。通过公共财政缩小不同群体福利差异,在间接税为主的财税体制下,增税空间极为有限。这使得越是收入分化、职工医保累计结余捉襟见肘的经济发达城市,越需要商业保险的健康有力发展,以提供包括医疗、养老在内的多层次保障。国际经验也是如此,收入差距越大的国家商业保险发展越成熟。第三,人口老龄化既是危机,也是机遇,需要未雨绸缪。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重度老龄化时代后,开放了护理服务市场。任何社会资本(包括商业保险公司)或个人均可开办符合要求的护理机构,享受公共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同时与公司护理险产品形成对接,使被保险人可以从商业护理险中获得补充性赔付。在机构养老之外,以社区为主的日常照护服务也都能得到社会医保及商业护理险的赔付。与此同时,日本通过《医疗法》修法支持建立针对慢性病长期治疗和护理的“疗养病床群”医院及诊所,推动日本在进入重度老龄化时期后积累可以提供更多照护服务的医疗专业力量。2010年,日本医疗费用中的46.7%流向医院,到2018年这一比例则下降到40.6%,但长期照护机构的医疗费用占比从3.8%增长到9.0%,上升超过5个百分点。中国的长期照护险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同时护理机构、医养结合等业务发展仍有较多的痛点,如何将未来全面推开的长期照护险更多地向市场性力量开放,在“保基本”的同时实现护理服务的多层次保障供给,是未来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尽管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在日本受到较严格限制,但社会化办医、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初级医疗服务能力、扩展居民就医选择在进入老龄化时代后是明显趋势。与2002年日本每10万人诊所数74.4家、医院数7.2家相比,2019年,日本每10万人诊所数上升至81.3家,医院数则下降为6.6家。全部类型的病床加起来,医院中81%的非公立医院提供了70%的病床,诊所中则有95%的非公立诊所提供了96%的诊所病床;门诊患者中约60%在诊所就医,前往医院就医的门诊患者只占22.7%。中国的“医院”“诊所”定义本身有别于日本,如果以日本将20张病床以下医疗机构称为“诊所”,则中国的“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已达到“医院”水平。严格意义上的中国诊所(含医务室)2018年只有22.8万家,每10万人口只有诊所约16家,而每10万人口“医院”数为7.5家,且大多在城市、县域地区,人口规模在3万~5万人的乡镇地区通常只有1家乡镇卫生院及少量诊所,存在明显的医疗资源结构性短缺,亟须支持社会办医力量特别是小规模医疗机构发展,促进乡镇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增加供给,缩小医疗服务可及性、可靠性的城乡差异。此外,中国城市地区虽然有较丰富的医疗资源,但缺乏明晰分工,公立大医院特别是三甲医院业务往往涵盖健康体检、康复护理等多领域,造成组织运行效率低下,就医“拥堵”。日本公立医院更为强化的“尖端医疗”功能在中国高等级公立医院并不突出。支持、允许社会办医力量集中提供分工明确、定向发展的医疗服务,特别是社会医保覆盖范围外的中高端医疗服务,是政策选择应予考虑的。第五,健康有序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离不开国家监管的良性支持。日本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体制具有政府、行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特征,追求的是监管的专业性、规范性,在原则基准线之外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主体,鼓励市场良性竞争,同时也持续强调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成立相应的权益保护性社会组织,共同维护行业整体的长期声誉及可持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日本社会医保保障水平较高,但日本从未强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须与社会医保相契合,也从未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总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医疗总支出,而中国2018年最新实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是否为社会医保受保人身份予以区分,同时赔付总额不能超过医疗总支出,一方面这忽视了被保险人因疾病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如误工等),另一方面制约了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方面的开创性。第六,信息技术时代的“大数据”挖掘既可以为社会医保提供信息、研究支持,也同样可以开放给商业机构,以增进全社会福祉。日本2017年通过的“医疗大数据法”显示,在法律明确个人隐私信息受到哪些具体保护的前提下,个人医疗信息完全可以对社会公开,以促进全社会的医学研究、服务模式创新等。中国目前在医疗信息数据方面仍远远落后,不仅医疗信息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开放,甚至社会医保机构能够获取的也只有社会医保参保患者的医疗信息,且难以跨统筹区整合,需要从法律上打破信息壁垒、支持“大数据”的研发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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