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第七节 政府与东正教会
在线阅读 收藏

俄罗斯与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一样,在国家大法中写有国家为世俗国家的字样。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多项条款直接调节宗教生活并确定政府对宗教的态度,其中第14条载明,“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宗教与国家分离,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0365380

回顾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国家对宗教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的趋向,其一,国家力图消除以往苏联若干年的反宗教政策的影响:1989年戈尔巴乔夫政府和1993年的叶利钦政府均承认苏联时期压制宗教的做法是错误的,并公开向东正教会道歉,承诺以民主方式尊重宗教、保证信仰自由;其二,延续苏联对政教分离的理解,强调遵守世俗国家的法则,不主张对宗教表现过度好感,认为表现过度好感是不适当的态度。应该承认,要想建立政教关系的新模式并非易事,因为由于时代的变迁和当今世界的现代化发展,俄罗斯既不可能建立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那种政教相互依附的关系,也不可能返回到苏联那种不给宗教位置的关系,二者在新时期的磨合既艰难又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

进入21世纪,宗教的社会作用大大加强了。政教关系的复杂议题不仅是政府所必须认真对待的,连同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党派团体、民间组织,都想与宗教结盟,很自然的,多数人首先支持最大的宗教组织东正教会,就连过去把信仰上帝与马克思主义视为不相容的共产党人,也不得不承认,这“鸦片烟”也有可能作为一付“良药”,并开始接近和保护东正教会。

苏联剧变以后实际情况的变化促成政府对宗教政策作出相应改变,同时法规的建立也规范了宗教活动。1990年苏联颁布新宗教法,强调的重点是信教自由是人的权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97年10月1日经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生效,它对宗教、国家、社会的关系表达了新的观点,也反映了社会情绪发生的变化。1997年修订以后的宗教法申明国家的世俗性,在确定个人信教自由的同时,把宗教生活与国家历史和文化背景联系了起来,这就是,在新宗教法中“承认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上、俄罗斯精神和文化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尊重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和其他宗教,它们是俄罗斯各民族历史遗产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365381,有鉴于此,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问题上促成相互理解、宽容与尊重。俄罗斯一些学者认为,该法是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确定的,它真实反映了俄罗斯社会的现状。10365382应该说,这个看法是符合实际的。

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在宗教法第一章中有详尽的表述:在俄罗斯联邦,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受到保护,包括个人或与他人共同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自由选择或改变、拥有或传播宗教信仰和其他信仰的权利,以及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利(第3条)。

法律也规定,必要的前提下可以对宗教自由权利予以限制,那是“保障公民道德、健康、合法权益、维护国际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10365383

俄罗斯公民不论对宗教的态度和宗教归属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没有义务声明自己对宗教的态度。确定宗教态度和信仰或拒绝宗教信仰,参加或不参加祈祷、宗教礼仪和典礼、宗教团体活动、宗教培训均属个人权利,不得予以干涉。禁止吸收儿童加入宗教团体,禁止违反儿童的意愿和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向儿童传授宗教。

1997年的宗教法第4条“调节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中规定:“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任何一种宗教都不能作为国家的或义务的宗教而建立。各种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0365384这一条规定了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不责成宗教组织履行国家政权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管理机关的职能。国家还保证教育在国立和市立教育机构中的世俗性质,同时为保证宗教组织的一般教育教学工作、为保证作为历史文化古迹的宗教建筑的维护保养,在调节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及物质帮助。第4条最后还充分考虑了某些民族和地区的特殊性,允许这些地区可以自行将民族宗教节日定为节假日,而以前节假日是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

值得重视的是,国家法令明确了东正教不仅对俄罗斯族,也对俄罗斯联邦其他民族文化的各个方面影响巨大,这正反映了当前政府对东正教会的态度。

无疑,1997年颁布的新法令促成了政府与教会之间一种新的关系模式,简言之,在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法律原则实施的框架下,国家与传统宗教中那些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社会秩序和安全不构成威胁的宗教组织优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东正教自然首当其冲。1997年的宗教法做了一种尝试,兼顾到了历史传统和现代宗教格局的特点。针对西方和外界一些对东正教一教独大的指责,也有俄罗斯学者称,政府与社会有权根据自己理解的文化和传统支持宗教活动;在给予所有宗教平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国家也有权根据政治、文化的需要选择和协调宗教环境。总之,当代俄罗斯应该说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宗教自由,给东正教和其他传统宗教相应的社会地位,反映了民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009年,新牧首基里尔上台。梅德韦杰夫总统希望他能促进俄罗斯社会各个宗教教派之间的和谐,希望俄罗斯东正教会能够在独联体版图内扮演跨信仰对话的倡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为国家发展和维护精神道德继续与政府对话。基里尔投桃报李,表示要更加积极地与国家互动。从教会这一方面说,为了顺应历史,适应社会,自己也作出了灵活的调整,比如,东正教教义虽不能改变,但是可以加入新的诠释,并在其布道形式,传教方法,乃至行政管理上,都注入新鲜的现代因素。比方说,在观念上“和而不同”一语,对我们中国人甚为熟悉,因为那是我们古人说的,但是对于东正教而言,不啻是一个新境界,因为任何一个大的宗教原本就有其排他性。东正教会承认,基督教有基督教的精神,伊斯兰教有伊斯兰教的精神,佛教有佛教的精神,而且非信教者也有自己的精神,各自的精神“百虑而一致,殊途而同归”,都要汇入“自由”与“和谐”的大海中去。这样,东正教会在俄罗斯宗教组织中,就不应该是什么“霸主”,而应该是一个彬彬有礼、温蔼和平的“老大哥”。总而言之,20多年以来,东正教会在俄罗斯的历史舞台上的表演是成功的,甚至可以说是节节胜利,因为除了在教育问题上的纠结之外,在其他领域并未发生什么恶性的冲突。它与政府全方位的合作是良性的,有机的,这表明俄罗斯社会的改变是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的。也就是说,政教关系的合作每进一步,其公民社会的成熟就迈上一阶。

现在,我们来谈一谈东正教会如何评价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教会方面怎样理解政教关系的理想状态。

在当代条件下,教会是以何种观点态度看待和实践现实中的政教关系的,这些观点完整地体现在2000年8月地方主教会议通过的《东正教的社会观原则》中,此后这一成型的观点被公开地向社会表述出来。

在《东正教的社会观原则》中,“教会与国家”一章开篇写道:

在现代世界,国家一般是世俗国家,它本身不承担任何宗教义务。国家与教会的合作仅限定于某些领域,并且,双方的这种合作是建立在互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的基础上的。10365385

如果说在国家宪法中,我们对何谓世俗国家是不言自明,并不费解的,那么,在教会方面却对此世俗国家的概念专门有自己的解释。教会实际上将“世俗”这一概念理解为“中立”,该文件中有这样的说明文字:

对于世俗国家原则,我们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从人民的一切生活领域排除宗教,以及排除宗教组织对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的参与权。同时,此原则也并不等于可以剥夺宗教组织评价政权行为的权利。这一世俗原则应该理解为:把教会和政权各自擅长的领域区分开,彼此不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10365386

接下来在教会这一文件中,我们看教会如何将教会与国家的职能分开:

教会不承担属于国家的职能,教会不通过暴力途径反对恶,不利用世俗权能、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国家政权的职能。同时,教会可以就某些情况的发生,要求或者建议政府使用权力解决问题,但是是否使用权力解决问题的决定权在国家一方。

国家不应干涉教会生活,包括教会管理、仪式活动、精神实践等;不应干涉教会祝圣活动,除非教会作为法人不可避免地进入与国法和政府机关相互关系时。教会期望国家尊重教会教规和内部规定。10365387

东正教会对于理想的政教关系是有所期望的,同时也抱着现实的态度。这是指,教会所认为的理想的政教关系模式是东正教在历史上形成过的拜占庭时期“和谐”的政教关系,即教会给政府提供“君权神授”的权威,国家保护教会的一切特权,两者相互归属,相互依存;因此,教会虽然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声称要与国家保持自由合作关系,但是教会其实不十分情愿接受政教分离的原则,教会认为这原则使得教会本来基于国家利益的活动也不得不与政府互相防备,甚至有时会有财务争夺,教会不得不有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往往自视跟国家没有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在教会神职人员和大部分信徒心里,“东正教”这个概念与“俄罗斯人”(种族关系上的)、“俄罗斯公民”(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是无法分割开的,因此,教会有个原则性的认识,即东正教在俄罗斯信奉的民族众多(首先是俄罗斯族),这些民族组成一个大家庭,在这个国家里,信奉其他宗教的异族人公民,应该“明确自己的位置”,与信奉东正教的国家团结协作。近些年来我们注意到,教会文件中出现了“同一信仰统一体”“东正教人民”的提法,显然在这里民族主义被强化了。之所以教会对此不断强调,也正是因为教会所认为的理想模式显然在当今社会已无法实现,在俄罗斯历史上有过,但在当今现实中不会实现。教会现时对“和谐”之本质作了如下表述:

政府和教会双方合作、互相支持并为对方负责任,任何一方均不进入对方所专有和擅长的领域,这就是和谐。主教,作为一个公民,应当服从国家政权,他服从总统并不是因为他的权力来自国家领导;同样,国家领导人在向一个主教忏悔时,他是作为教会的一员,而不表明他的权力来自教会。国家从教会得到精神支持,得到对自己、对其为民造福的事业的祈祷和祝福;而教会则从与政府的关系中得到有利于教会布道和对教民(同时也是国家公民)育养有利的帮助10365388

显然,教会要的是与政府平起平坐的权利和义务。

东正教会在《东正教的社会观原则》中还表达了对信仰自由的态度。教会认为,现在这一原则变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教会虽然不否认信仰自由的传统价值,但仍认为信仰自由原则的出现,即现代世界把宗教从“公众的事”变成了“公民个人的私事”,“这一过程本身就证明了精神价值的衰落,使社会很大一部分人不再追求灵魂拯救”。虽然教会确认信仰自由法律原则等于社会的宗教目的和宗教价值丧失,但同时教会也务实地认为,在非宗教的社会,这一原则乃是保障教会生存的条件,也就是说,依照信仰自由原则,宗教在世俗化国家才可以获得合法地位。

这里,在大段引用了教会文件之后我们看到,东正教会对信仰自由法律的态度是双重性的,一方面,认为此原则有悖于东正教传统,另一方面,它又是教会体制在现实社会生存的依据,它可以保障教会的法律地位。

东正教的社会观也包括教会对国家中立性的理解:“国家对宗教世界观的中立态度与基督教关于教会的社会使命观是不矛盾的。教会在从事公益慈善、教育等社会性计划时可以依靠与政府的合作进行。”10365389

东正教会特别期待国家在建立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时,考虑到东正教的信徒人数众多的优势,而且于多种场合提醒政府不要忽略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文化和人民精神中的地位。总而言之,在当代俄罗斯社会,东正教会愿意遵守俄罗斯宪法的信仰自由原则,奉行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法律。教会与政府互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但是在必要的领域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于此,我们可以说,在俄罗斯的后苏联时期,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中,原则上已经形成政府与教会关系的新模式,双方都把它们的关系称为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宗教与民族的联系加强了,俄罗斯东正教会的阵地也逐步得以巩固。

俄罗斯政权对教会这一心理诉求自然也予以满足。2005年,牧首阿列克西二世因“人道主义活动的卓越成就”获国家勋章,这是有史以来首次将国家奖章颁发给宗教界领袖,说明教会积极主动的活动得到了政府的高度评价。2007年,政府又给牧首阿列克西二世颁发了奖章和奖金,表彰其在社会教育和慈善活动中,为确立长久的道德价值观和促进社会团结所做的有成效的工作,对此表示真诚的尊重和感激。10365390

后苏联时期,教会终于形成了与国家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则。与政府恢复良好关系在俄罗斯东正教会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选择,被视为达到下列目标的有效途径:在国内层面,包括恢复财产,增加比其他宗教机构更多的优势,克服教会分裂,增加俄罗斯东正教作为民族身份认同的地位;在国际层面,包括保持教区版图的完整性,重建基础设施,获得在世界东正教社团中的领导地位。有了合作伙伴的原则基调,有了良性的情感互动,东正教会的积极性越发不可收拾。近年来,东正教会与国家的对话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上至总统办公室、政府各部委(联邦会议、司法部、国防部、内务部、外交部、文化部、教育与科学部),下至大多数地区政权机关,双方的合作都加强了。2009~2011年,在政教合作的框架下解决了一系列原则性问题。比如,在社会上引起多年争论的学校宗教教育的问题,2009年得到了总统和法律的支持,2012年秋季“宗教文化与世俗伦理基础”系列课程得以在全国的小学开办。再有,教会想要为军队输送神职人员做随军牧师的申请也得到200个编制,他们的任务是给部队指挥员充当助手,协助管理教徒灵性上的事情。对监狱服刑人员做感化教育工作的计划也已落实:据2010年统计,供各监狱专用的小教堂和祈祷室已分别设立471座和466处,共有789个东正教社团正在从事感化教育服刑人员的工作。此外,教会多年来收回了大多数用作博物馆的教堂建筑的所有权,2010年12月,《关于将国有和市属的宗教用途的不动产所有权转交教会组织》的文件得以签署,至此,国家已经把1917年以前属于教会的全部财产归还了教会。大牧首基里尔在2011年主教大会的报告中为此感谢梅德韦杰夫总统和普京总理的支持与合作。显然,教会充分利用来之不易的真正自由的环境和时机发展自己,发展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做有利于俄罗斯民族的事业。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