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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的最初渡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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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鲜进口贸易中,日本同样占很大优势。(参见表2-2)

其三,朝鲜华侨经济受到清政府之保护。19世纪后半叶,日本和西方列强加紧对中国和朝鲜的侵略。清政府为维护其宗主国地位和藩属国朝鲜的安全,在1884年应邀平息朝鲜甲申政变后,在加强对朝鲜的控制的同时,也有目的地加强在朝鲜的经济势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对朝鲜华侨经济采取保护与支持政策,使朝鲜华侨经济得以逐步发展。(参见表2-3)

从表5可知,在朝鲜出口贸易中,中国所占比重有所增加。再看进口情况。(参见表2-4)

从以上各表可见,中国对朝鲜之出口已有大幅度增加。

中国对朝鲜的进口与出口贸易,并非全部由朝鲜华侨所垄断,但其中有很大部分由华商经营,尤其在朝鲜自中国进口贸易中,可以说绝大部分由华侨商行经营。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华商、华农、华工的人数增加了,自然促进了华侨经济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华商、华农、华工的本身素质,即他们的文化水平、经营技能、技术水平和诚实的职业道德以及勤劳、俭朴的品质等,使华侨经济得以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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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签订的《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和1883年签订的《吉林朝鲜商民随时贸易章程》《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为中朝贸易的开展和中国人移居朝鲜半岛创造了条件。此后,中国商人、农民、工人等陆续来朝鲜,成为近代朝鲜华侨之始。10053355中朝两国贸易十分活跃,两国商民互相往来,侨居者日增。初期,以条约规定,两国商民只准在两国通商口岸从事贸易或居住。但实际上,朝鲜商民在此之前已深入至中国东北各地。而中国商民仍只准居于朝鲜通商口岸,即仁川、元山、釜山以及后来的汉城。此后,几经交涉,清政府与朝鲜于1882年8月签订《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全文如下。

朝鲜久列藩属,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有水路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例,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兹定各条如下:

第一条:嗣后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扎朝鲜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该员与朝官员往来,均属平行,优待如礼。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与朝鲜官员擅自定义,则详请北洋大臣咨照朝鲜国王转札其政府筹办。朝鲜国王亦遣派大员驻扎天津,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该员与道府州县等地方官往来,亦以平行相待。如遇有疑难事件,听其由驻津大员详请北、南洋大臣定夺。两国商务委员应用经费,均归自备,不得私索供亿。若此等官员执意任性办事不和,则由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彼此知令立即撤回。

第二条: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拏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至朝鲜商民在中国已开口岸所有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原告被告为何国人民,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如所断案件,朝鲜人民未服,许由该国商务委员禀请大宪复讯,以昭平允。凡朝鲜人民在其本国至中国商务委员处或在中国至各地方官处控告中国人民,各色衙役人等不得私索丝毫归费,违者查出,将该管官从严惩办。若两国人民或在本国,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国律禁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经彼此商务委员知照,即设法交,就近商务委员押归本国惩办。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三条:两国商船听其驶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载货物与一切海关纳税,则例悉照两国已定章程办理。倘在彼此海滨遭风搁浅,可随时收泊购买食物修理船只,一切经费均归船主自备。地方官第妥为照料。如船只破坏,地方官当设法救护,将船内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务委员转送回国,可省前此互相护送之费。若两国商船于遭风触损需修外潜往未开口岸贸易者,查拏船货入官。惟朝鲜平安、黄海道与山东、奉天等省滨海地方,听两国渔船往来捕鱼并就岸购买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货物贸易。违者船货入官,其于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该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务委员,按第二条惩办。至彼此渔船应征鱼税,俟遵行两年后再行会议酌定(查山东渔户因海滨之鱼为轮船惊至对岸,每年私至朝鲜黄海道大小青岛捕鱼者岁以千计)。

第四条: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交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所有土产与非干例禁之货物,均许交易。除进出货物应纳货税船钞,悉照彼此海关通行章程完纳外,其有欲将土货由此口运往彼口者,于已纳出口税外,仍于进口时验单完纳出口税之半。朝鲜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与中国商民准入朝鲜杨花津、汉城开设行栈外,不准将各色货物运入内地坐肆、售卖。如两国商民欲入内地采办土货,应禀请彼此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予执照,填明采办处所。车马船只,听该商自雇,仍照纳沿途应完厘税。如有彼此入内地游历者,应禀请彼此商务委员与地方官会衔给予执照然后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统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条惩办,途中止可拘禁,不得凌虐。

第五条:向来两国边界如义州、会宁、庆源等处例有互市,统由官员主持,每多窒碍。兹定于鸭绿江对岸栅门与义州二处,又图们江对岸珲春与会宁二处,听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第于彼此开市之处,设立关卡,稽查匪类,征收税课。其所征税则,无论出入口货,除红参外,概行值百抽五。从前馆宇饩廪岛粮迎送等费,悉予罢除。至边民钱财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办理。其一切详细章程,应俟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派员至该处踏勘会商恳请奏定。

第六条:两国商民,无论在何处口岸与边界地方,均不准将洋药、土药与制成军器贩运售卖。违者查出,分别严加处治。至红参一项,例准朝鲜商民带入中国地界,应纳税则按价值百抽十五。其有中国商民将红参私运出朝鲜地界,未经政府特允者,查出将货入官。

第七条:两国驿道,向由栅门陆路往来。所有供亿极为烦费。现在海禁已开,自应就便听由海道来往。惟朝鲜现无兵商轮船,可由朝鲜国王商请北洋大臣暂派商局轮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鲜政府协贴船费若干。此外,中国兵船往朝鲜海滨游奕并驶泊各处港口以资捍卫。地方官所有供应一切豁除至购办粮物经费,均由兵船自备。该兵船自管驾官以下,与朝鲜地方官俱属平行,优礼相待。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员严加约束,不得稍有骚扰滋事。

第八条:此次所定贸易章程,姑从简约。两国官民均须就已载者,一体可恪遵。以后有须增损之处,应随时由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咨商妥善请旨定夺施行。

钦差暑理北洋通商大臣太子太傅前文化殿大学

士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

督同二品衔津海关道周馥

二品衔侯选道马建忠 会同

朝鲜国奏副使金宏集

奏正使赵宁夏

问议官鱼允中 议定

光绪八年八月10053356

《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进一步申明了清政府与朝鲜之宗藩关系:“朝鲜久列藩属,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这就使清政府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合法化,以抵御资本主义列强尤其是日本在朝鲜政治势力之增长。

第二,开放海禁,开展两国海上贸易,扩大两国陆境贸易,既可增强清政府在朝鲜之经济实力,遏制日本资本在朝鲜之增长,又有助于中朝贸易往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两国商民可至对方开港口岸经商定居,为两国人民定居经商提供法律保证。

依据《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清政府与朝鲜废除海禁,开展海上贸易。清政府任命陈树棠为总办朝鲜商务委员,驻汉城。朝鲜任命朴齐纯为商务委员驻天津。清政府还在朝鲜仁川、釜山、元山、汉城设商务署,管理中朝海上贸易。这时,中国对朝海上贸易港口为天津、牛庄(营口)、大连、烟台。朝鲜对清政府贸易港口为仁川、元山、釜山。翌年,中朝两国又就陆境贸易签订了《吉林朝鲜商民随时贸易章程》和《丰田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这就进一步便利了中朝两国商民从事贸易。从1888年3月起,中朝正式海上通航。上海招商局广济轮定期驶行上海—烟台—仁川航线。100533571891年,元山、釜山也开辟了华商租界以进一步吸引华侨移入朝鲜。

据1882年《中国朝鲜商民水陆章程》规定,中国人只准居住于朝鲜通商口岸,即仁川、釜山、元山和京都汉城四地。其后,朝鲜又陆续开辟木浦、镇南浦、群山、清津、大丘、新义州等为口岸,华侨居住地域也随之扩大。最后,朝鲜内地也准许华侨前往贸易、定居。华侨居住地域遂扩至朝鲜全境。

1882~1910年间,华侨居住地域主要是朝鲜通商口岸和京都汉城。

仁川,旧名济物浦,位于朝鲜半岛中部西海岸江华湾东岸、汉江河口南侧,东距京都汉城40公里,是朝鲜第二大港。1876年开港,为京都汉城在朝鲜西海之外港。中国与朝鲜开辟海上航运,有客货轮往返于中国上海、烟台与仁川之间。仁川为朝鲜华侨登岸入境的口岸,且辟有中国租借界,是华侨主要聚居地之一。

釜山,位于朝鲜半岛东南端的洛东江口,扼朝鲜海峡要冲,为朝鲜第一大港。1876年开港,为朝鲜南部华侨主要居住城市,辟有中国租界。

元山,为朝鲜北部东海岸最大港口,位于东朝鲜湾嵌入半岛的永兴湾内。1806年开港。辟有中国租界,为朝鲜东北部华侨主要聚居地。

汉城,朝鲜京都,位于朝鲜中部汉江下游汉江平原中部,距朝鲜西海(中国称黄海)30公里,是华侨聚居地之一。近代朝鲜华侨初期主要聚居于上述四地。

1894年7月25日,日本海军发动朝鲜丰岛海战,接着陆军又发动成欢战斗。清政府海、陆军遭受重大损失,于是中日甲午战争爆发。9月,中日陆军在朝鲜平壤展开激战,清政府军战败,一直退至本国东北。此后,中日陆战在中国东北境内展开,海战在辽东半岛、山东半岛海面进行。中日甲午战争以清政府之惨败而告终。

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清政府丧失国土,赔偿巨款,而且被迫废除了与朝鲜的宗藩关系。《马关条约》规定:“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10053358此后,朝鲜名为独立自主国家,但实际上为日本严格控制。而清政府在朝鲜的政治势力完全被逐出,在朝鲜的经济势力也大减。

其实,清政府与朝鲜的宗藩关系早在中日甲午战争之时即已废除。当时,日本迫朝鲜国王宣布废止与清政府之宗藩关系,并废止与清政府签订的一切条约。

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驻朝鲜商务机构撤销,商务委员回国,委托英国驻朝鲜领事代为保护朝鲜华侨。

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并不满足于既得利益。为了进一步侵略朝鲜与中国东北,日本与沙俄展开激烈争夺。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并以沙俄的惨败而告终。1905年9月,日俄签订《朴斯茅茨和约》。和约规定,日本取代俄国,在中国东北夺得大量权益,同时规定日本在朝鲜享有一切特权:“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在韩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卓绝之利益,如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持置,不得阻碍干涉。”10053359通过这一条约,日本将沙俄势力完全逐出朝鲜,达到了独霸朝鲜的目的。

1906年2月1日,日本政府在朝鲜京城设立朝鲜统监府,伊藤博文出任朝鲜统监。此后,朝鲜沦为日本的保护国,朝鲜的外交、军事、内政一切大权都操纵于日本人统监之手。朝鲜丧失了独立国家的自主外交权,各国对朝鲜的外交关系降格为领事。清政府遂在朝鲜汉城设总领事馆,马廷亮等先后任驻朝总领事。

日本在朝鲜建立统监府后,加紧对朝鲜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同时积极筹划对中国东北的侵略。其中,对朝鲜华侨的政治迫害与经济排挤也是其阴谋之一。1906年2月,日本在朝鲜成立统监府后,遂包揽朝鲜外交大权,代表朝鲜政府与各国修订以前签署的有关协定。重订朝鲜开港口岸之中国租界章程,便是其中一项。

1910年3月11日,朝鲜统监府外务部长参与官小松绿与清政府驻朝总领事马廷亮签订《韩国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该章程共14条,全文如下。10053360

第一条 在韩国仁川、釜山及元山清国租界位置界限,测定数目及地段等级,均于另图表示。日后租界拥挤再行协定后,将地址扩充,俾清国人民居住,清国人民亦可任便到各国租界内居住贸易。

第二条 租界内之地段,拟照拍租方法永远租与清国人民,但在本章程未施行以前,清国人民已按照正当办法得有地段者,作为照本章程业经永远租与。

第三条 租界地段照后开之玻抽收地税,一等地,每方二迈当,每年金一钱六厘;二等地,每方二迈当,每年金一钱二厘;三等地,每方二迈当,每年金八厘。未满方二迈当,亦应作为方二迈当算。

第四条 租地人应每年阳历十二月十五日内,将次年全年分地税完纳。凡照拍租之法新承租地段者,由拍得次日起,至是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地税,应自拍得之日起十日以内完纳。前二项地税由清国领事馆收领,将全数三分之一,于完纳期限后一个月内,送付理事馆,留存三分之二充作租界应用经费。

第五条 租界人于前条第一、第二两项期限后一个月内仍不完纳地税,第一项从次年一月一日起算,第二项从拍得次日起算,按年息每百收十二之率,征收如在前条第一、第二两项期限后,再逾一年尚不完纳地税及利息者,当由理事官与清国领事官员协议将该地公拍另租。

前项拍租之时,以投票出价最高者拍得,若二人以上同价,则此等人另行投票。凡拍得之人即日完纳地价五分之一,作为定银,余价在拍得之日起十日内全纳,倘逾限不如数完纳地价即将定银充公作为罢论,将地另行拍租。所得拍租金,按次序开支公拍费用当日截止地税利息以及公课,倘有剩余应将该款交给原租地主。

第六条 租界内段由理事官照另开式样,发给地契。

第七条 请发给地契或认证地契者,须照后开数目:纳费,发给费,每一件金一元。认证费,每一件金五十钱。

第八条 照第二条内但字以下定章永远租有地段者,自本章程实行后一年以内,须将可证明其权利之字据呈由清国领事官员转交理事官,请给新地契。但曾经理事官发给地契者,可作为按本章程发给。

第九条 租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等项,由清国领事官员管理,并由现住租界之清国人民自行维持其费用,在租界经费项下开支。但遇有新设或有更改之时,由清国领事官员与理事官协议决定。

第十条 关于租界之经费,即在第四条第三项所定地税全数三分之二项下开支,如不敷用之时,应有现住租界之清国人民担任,如遇天灾地变以至道路、桥梁、沟渠等项损坏,居住租界内清国人民力难担任修缮经费全额,届时协议可由韩国政府发给补助金。

第十一条 凡日韩两国政府,及领有政府许可者,均得在租界内设通亲交通、上下水道(指明暗水沟并食用自来水)、电气、煤气等项之切要布置,届时须先由理事官与清国领事官员协议,以期与租界无所妨碍,如因此项布置以至损坏道路等事,应有经营者修缮。

前项之布置中系归政府及公共团体经营者,无论何种税金并公课概不征收。

第十二条 韩国政府留有权利,于公益上认为切要之际,可填筑租界地前海面,如韩国政府在租界地前面填筑须设公共码头,以便清国船只停泊,并设道路俾清国人民来往无碍,若清国人民以为切要,须由清国领事官员及理事官,得有韩国政府许可后,亦可在居留地前面填筑,并设码头。

第十三条 清国人各坟地应由韩国政府在租界外划给,并永远保护其既经设定者,一切照旧保存,若有推广或迁移以及日后新设者,应酌情照韩国与他国义地事例,由清国领事官员与理事官协议立定。

第十四条 嗣后如拟修改或变更本章程时,应由清日两国政府各派委员协定决定。

这个章程的签订,意味着朝鲜华侨其后无论是侨居还是贸易,都将受到日本的朝鲜统监府牵制。

1882~1910年是朝鲜近代华侨史的第一阶段。这期间朝鲜近代华侨虽属于创业时期,但其经济却发展较快。探究其原因,不外乎有四种因素。

其一,朝鲜的开港,为朝鲜近代华侨经济的发展开创了前提。

朝鲜是历史悠久的封建国家,长期奉行闭关自守政策。自1876年开港后,日本和西方列强侵入,使朝鲜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日益解体。与此同时,朝鲜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华侨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也得到一定发展。

其二,朝鲜华侨经济与在朝鲜的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势力竞争激烈。1906年,日本将朝鲜变成其保护国后,日本在朝鲜之经济势力占绝对优势,处于垄断地位,华侨经济受到排挤与限制。从表2-1可知,在朝鲜出口贸易中,日本占绝对比重。

在朝鲜进口贸易中,日本同样占很大优势。(参见表2-2)

其三,朝鲜华侨经济受到清政府之保护。19世纪后半叶,日本和西方列强加紧对中国和朝鲜的侵略。清政府为维护其宗主国地位和藩属国朝鲜的安全,在1884年应邀平息朝鲜甲申政变后,在加强对朝鲜的控制的同时,也有目的地加强在朝鲜的经济势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对朝鲜华侨经济采取保护与支持政策,使朝鲜华侨经济得以逐步发展。(参见表2-3)

从表5可知,在朝鲜出口贸易中,中国所占比重有所增加。再看进口情况。(参见表2-4)

从以上各表可见,中国对朝鲜之出口已有大幅度增加。

中国对朝鲜的进口与出口贸易,并非全部由朝鲜华侨所垄断,但其中有很大部分由华商经营,尤其在朝鲜自中国进口贸易中,可以说绝大部分由华侨商行经营。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华商、华农、华工的人数增加了,自然促进了华侨经济的发展。但更重要的是,华商、华农、华工的本身素质,即他们的文化水平、经营技能、技术水平和诚实的职业道德以及勤劳、俭朴的品质等,使华侨经济得以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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