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将占有制度规定于第五编,与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将占有制度纳入民法,并对其进行单独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我国物权法上的占有编规定得过于简略,仅有五条,且规范的重点主要是无权占有,对于许多重要的占有制度(如占有权利推定制度)都没有加以规定。这显然无法充分发挥占有制度的功能,而且也反映了立法者对占有制度的功能缺乏充分的认识。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除需正确理解现行规定的基本含义外,尚需对相关学理有一个更为完整的理解。
物权法,法的实施,报告,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