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婚姻家事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线阅读 收藏

婚姻家事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错误适用行政程序解决民事婚姻效力案件;二是错误适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身份关系案件;三是婚姻诉讼制度贫穷而落后。其原因是:法学领域和立法机关不重视身份法的研究和立法;传统行政管理权力“扩张论”观念根深蒂固;法学理论研究落后,错误理论为错误立法与司法“保驾护航”。解决前述问题的对策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要重视和加强身份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力度;在制度建设方面,“立改废”三管齐下,即建立家事程序法,修改《婚姻法》第11条胁迫结婚“双轨制”规定,废除《婚姻法解释(三)》等错误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家事法庭,配备专业家事法官;在司法造作层面,要停止执行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等不合法、不合理规定,积极推行和大胆适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尤其是要大力推行离婚之诉与婚姻无效之诉、婚姻不成立之诉的合并审理机制。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