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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裁判规则的思考——以《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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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裁判规则由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婚姻法》第41条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确立了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关注司法实务的标准化裁判,首先,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时间分界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通过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除外情形来对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进行裁判。对婚姻法确立的原则通过具体的规则予以明确,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期待的结果,但简单的规则解读在实现法律原则本身彰显的正义价值面前却陷入两难的困境。笔者在研读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例过程中,发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即便在相同的裁判规则下仍然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那么标准化裁判的唯一性不免受到质疑。基于此,为适应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裁判的需求,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拟以个案裁判差异为切入点,考察现有裁判规则的正当性,立足现实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裁判结果差异的各种原因,以期提出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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