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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结构研究述评——一个方法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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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农村社会结构研究的进展时,我们首先应该界定“社会结构”的内涵和外延。早期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社会结构”的要素理解为“社会制度”;而从符号互动理论的早期代表(如米德)到社会交换理论的代表(如彼得·布劳)则将社会结构视为社会关系的凝固;后来,布劳又在他的宏观结构理论中对社会结构给出一个新的定义:“一个社会的人口在多维空间中的社会地位上的分布”(参见贾春增主编,2000:353)。这里的“社会地位”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用来识别他人、并作为选择社会交往时的标准的属性或特征。“分布”是指一个社会的人口在众多社会地位上的规模分配,其结果表现为社会的分化。而多维空间是用于描述这样一种社会事实: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同时处于不同而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地位上。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的生存空间都是多维的而不是一维的。由布劳的社会结构定义出发,如果从垂直方向看,社会结构可以表现为一种社会分层;从水平方向看,社会结构又可表现为以团体和组织为其基本要素。因此,当我们讨论农村的社会结构时,既不能忽视农村的社会分层,也不能忽视事实上构成农村社会结构基本要素的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当然这中间还应包括这些团体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在中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甚至相当多的东南沿海地区,这样的社会组织大多以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家族(再缩小一点则为家庭)为标志。但是,即使缩小到这样的范围,关于农村社会结构的研究仍然是不胜枚举,在这里,我们只能就方法论这一视角,对在1999~2002期间发表的部分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做一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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