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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坚持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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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历来强调的重大政治原则。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而且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原则。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坚持宪法原则。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具备宪法意识的标志之一。

但是,从苏联解体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归类或绑架于“苏联模式”且必欲去之的舆论颇为流行。一种无视宪法原则,无视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个不容”的政治宣示,从理论和实践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剥离的思想倾向,产生了所谓“去政治化”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这类脱离国情实际、败坏学术规制、制造虚假效应、传达负能量的“锦囊妙计”。基于此说,推崇美国、印度、巴西等所谓“大熔炉”的“成功经验”,也形成了名为“去苏联化”实为“去中国化”的解决民族问题“方案”。

产生这类所谓“学术反思”的思想基础,就是把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例外”,通过纵向追溯中国近代民族观、国家观的论说,来证明新中国采取了“苏联模式”而背离了“中国传统”;横向比较则重蹈近代效法美国“熔炉”政策使少数民族“同化于我”的“汉族大中华民族”之歧途,自说自话地“千遍重复”美国的“大熔炉”效应,罔顾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的出台代表了“大熔炉”理论与实践的失败这一历史事实,甚至饥不择食地为印度“梵化”、巴西“白化”的失败政策贴上了“成功经验”的标签。至于这些国家实行的多党民主制、联邦制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社会制度基本特征,以及这些国家族际关系(种族、民族、教族、族群)冲突的现状,在这些向中国推介的论说中成了刻意规避的话题。这当然不能以是否从事某方面研究的话语来自我开释,无论是政论性阐释还是学术性探讨,所谓“白纸黑字”就是供世人评说的对象。

近代中国,在“西学东渐”、求助“东学”的影响下,产生了诸多救国于危亡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在这一关乎中国命运、中华民族复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哪一个政治力量能够立足中国的历史过程、把握中国的现实国情,就能够赢得民族解放。俄国十月革命传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之所以最终解决了中国的道路和前途问题,不仅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共产主义信仰,而且是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中国革命的实践中,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本身的绝对要求,即“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的问题时”必须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尤其是“如果谈到某一个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考虑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1281235。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中,不断克服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机会主义等脱离中国实际的思想影响,在红军长征结束后开启了延安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事务,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进程。面对国家危难、边疆危机、民族危亡的形势,中国共产党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突破。

第一,确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观念,即中国“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281236;第二,确立了中国的国家民族观念,即“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命运共同体1281237;第三,赋予中国共产党奋斗纲领的中华民族性,即从早期代表工农阶级建立“工农共和国”的政治主张,改变为代表中华民族建立“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主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代表民族的”观念1281238;第四,确立了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方针,即“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281239;第五,在这些基本理论认识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中华民族的自决,即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民族人民在大陆范围驱逐了一切帝国主义势力,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中华民族跻身于了世界民族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就是对帝国主义的民族自决”。1281240

把握上述几点,才能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成就。这种结合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则,“在某些细节上正确地加以改变,使之正确地适应于民族的和民族国家的差别,针对这些差别正确地加以运用”;在夺取政权和建设国家的实践中,“都必须查明、弄清、找到、揣摩出和把握住民族的特点和特征,这就是一切先进国家(而且不仅是先进国家)在目前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1281241。中国共产党把握住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国情,弄清了中国民族问题的现实形势,找到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实现了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

事实上,中国如果搞了各民族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那才是地地道道的“苏联模式”,姑且不论在帝国主义势力侵略、肢解和分裂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否能够建立起一个像苏联那样的联盟国家,即便建立了恐怕也难以避免受制于“苏联模式”,最终共享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一损俱损的苦果。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持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抵御住了苏联解体、国家裂变的民族主义冲击波;才使西方关于“所有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都将步苏联的后尘”的预言成为妄言呓语;才使境外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极力诋毁、攻击和污名化中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其谋求独立、实行“高度自治”的障碍而必欲去之。

在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教训中,包括了以高度的中央集权和个人权威凌驾于党、宪法(包括各加盟共和国宪法)之上的严重错误。这一错误导致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建成论”和进入共产主义的主观判断,进而以激进的主张、简化的方式、甚至阶级斗争方式处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民族问题,以俄罗斯民族作为各个非俄罗斯民族文明进步的标准,推动“俄罗斯化”等,这都属于“苏联模式”的弊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纠结于中国共产党早期政纲中的某些政治主张,纠结于共产国际按照苏联经验设计的各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的论说,无视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产生的理论升华和实践变革,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视为“斯大林主义”的“苏联模式”,不仅是缺乏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常识的本末倒置,而且实质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等同于了所谓“斯大林主义”,把社会主义等同于了所谓“苏联模式”。

最近,“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作者之一,在其新作中对中国集体领导体制做了充满自信的高度赞扬,在主要进行中美两国的领导体制和国情(包括多民族国民结构)的比较中,对美国的“总统制”“两院制”“三权分立”等弊端或劣势进行了揭示,认为党中央对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基本政治制度的阐发,“大大提高了中国共产党人、中国人民对‘中国制度’的自信心、自觉性,这也是中国不断成功、持续成功的关键所在”1281242。这部以中央政治局集体领导体制为对象的著述,认为以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核心的集体领导体制具有“中国原创”“中国创造”的特点,而且中国的现代执政党和国家制度建设方面早已超越了美国等国的政治领导体制。按照这样的论证,可以说,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在这一“真正适应中国国情、真正促进中国发展、真正富有中国特色”1281242的领导体制运行中做出的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当然不能例外。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政治局领导体制,始于1927年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其形式源于苏共中央的政治局设置。我们不能因此说“中央政治局”是“苏联模式”,所以也不能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苏联模式”。

中国的《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把握中国历史国情、对新中国做出的基本国情概括。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原则。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特点,几代领导集体都代表党和国家做过深刻的阐释。党的十八大再次以“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总要求,强调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事实上,这就是对上述质疑、动摇、放弃这项制度之说的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要求“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明确提出了“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任务1281244。这当然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因素与民族因素相结合的区域自治,就包括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因此,根据宪法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民族关系,就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邓小平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新疆的根本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1281245。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依据国家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依法治国进程中颁布最早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从1947年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国家基本法律的统一,也标志着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具备了法律约束力,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遵循的依法治国准则,这是民族工作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根本要求。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基本法律,是宪法原则在民族事务方面的集中体现。但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少数民族存在多样性的差异,践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搞“一刀切”,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及其对相关的社会领域的约束力,既有十分具体的条文,也有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变化的实践进行司法解释和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正如最近司法部门对网络空间违法行为做出的司法解释一样,这就是对刑法相关原则的补充。不能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就不需要再制定选举法了,不是说有了选举法就可以不制定各省市自治区实施选举法的细则或办法了,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必须依法制定各层级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途径。

然而,有人认为“强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区、自治州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这样的思路和做法必然与中央各部委的权限和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发生冲突,而且必然加强少数民族和汉族双方的‘民族意识’。从而形成各‘民族’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博弈,我觉得这是一条分裂中华民族的危险思路”。认为“民族工作中的‘法治’应该是宪法、国家法律框架内的法治,而不是脱离宪法精神去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特定权利的法治”。从学理上讲,这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奇谈怪论,从依法治国的实践看这是违背宪法原则的政治主张。这种说法的实质是一种将宪法束之高阁,抽象肯定宪法具体否定国家基本法律的危险思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据宪法原则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据国家基本法律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基本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才能实现民族工作在“宪法、国家法律框架内的法治”。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近30年来,绝大多数自治县、自治州都依法制定了自治条例,截止到2011年,全国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制订了139件自治条例、658件单行条例。2005年中央人民政府率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表率。这些践行宪法原则、依法规范自治权的法治实践,难道是要“分裂中华民族”吗?该说所罗列的所谓包括“汉人流动限制权”等“权力”见于上述的哪一个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或者说如此“政治污名化”民族区域自治且动辄罗列一番自己写过什么、调查过什么人。但看过哪一份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搞“反思”不是信口开河,做学问要有根有据,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法律和行政运作机制,首先要基本了解国家的政治体制。155个自治地方自建立以来,通过各民族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构和人民政府颁布过哪些有违宪法原则的法规、规章和政令?如果对此一无所知却刻意毁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强化中华民族意识”的政治动机就令人生疑,甚至被理解为“分裂中华民族的危险思路”也不为过。对中国而言,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自毁长城、正中分裂主义势力的下怀。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到实处制定法规、条例等配套性和保障性的规章。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绝大多数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来保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二是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这两方面的配套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但影响了整个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深入贯彻实施”1281246。这都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政策原则没有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非是这项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过了头”,而恰恰是还没有达到贯彻落实中的“全面正确”,这正是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的着力之处,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自治权只有纳入法律规范才能全面正确的行使,民族政策只有纳入执法范畴才能全面正确的落实。依据宪法原则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尽快改变“国务院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配套规章、措施和办法”和“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直没有出台”的现状,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唯一途径。但是,这绝非自治区的单向责任,而是国家有关部门与民族自治地方在法律规范的权力、权利、责任、义务范围内共同履行的责任。这当然不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任务,但这是一项紧迫而需要政治勇气的任务。

中国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没有效法“苏联模式”,也没有追随“美国模式”。如果进行国家比较,在承认和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中国有先见之明,因此也就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1281247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这些判断,党和国家始终不渝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似乎都是错误的宣示,这种自诩的“高明”究竟建立在什么理论和实证的基础之上,值得深思。

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事业就包括了依据宪法原则推进国家基本法律的贯彻落实,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在这方面,作为国家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保障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最有条件成为一项“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列的制度建设成果,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不断完善的实践成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典范。因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坚持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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