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社团的合理性、社团与政府的共同治理、社团与政府的合作艺术等方面出发,分析了社团与政府的关系。首先,社团合法性表现在社会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两方面,前者是实质合法性,后者是形式合法性,虽有主辅之分,但二者需皆备。其次,通过分析从治理到善治理念的演变,指出了治理的逻辑,其目的就在于建构社团与政府的合作型关系。最后,本文指出社团与政府的关系不限于西方多元主义和合作主义的模式概括,它可以在不同条件下采取各种不同的手段进行合作,达成共同治理的目的。
龚咏梅: 江西南昌人,1994年至今,执教于苏州大学。2002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获博士学位。2004年8~9月应邀参加美国国务院IVP(国际访问者计划)项目赴美访问交流。研究方向是政治学理论、非营利组织研究。曾出版专著《现代国家建设的制度秩序——兼论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与社会(1927~1937)》,参编《政治意识论》、《中国地方政府规章研究》等著作,公开发表《联合的艺术:社团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社会中国家与妇联的政治资源》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