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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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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即物权法的作用范围,是物权法立法与研究中一个宏观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似乎在法学界已有定论,但真正的探讨并未展开。比如,按我国一般法学家的理解,交易关系已经由合同法规范,物权法只规定静态的支配关系,而不涉及交易关系。但是,因物权与债权的性质的区别,债权的变动却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故物权法必须规定物权的变动,即关于物权交易的行为。从这一点来看,物权法的范畴就肯定要比目前大多数学者的看法广泛。在弄清物权法基本范畴之后,依科学的物权法法理,对相关的我国物权法基本制度的重新思考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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