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相继规定了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开启了我国地方立法的空间。地方立法在填补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运用法律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配置作出了初步的规定,成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开端。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配置作为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在一部法律中悉数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地方立法问题将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获得进一步展开的空间。本文介绍了地方立法空间。首先介绍了地方立法的空间。其次介绍了地方立法空间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