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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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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法颁布实施前后,许多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深入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采取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有意识地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对听证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至今,全国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已对近百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社会保障、见义勇为等方面。以立法听证为代表的“开门立法”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立法民主制度,在它出现后立即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激发了民众的民主热情,给立法带来了生机,提高了立法质量,也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但在我国立法听证毕竟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和解决,本章将结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际,力图对实践中的一些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个总结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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