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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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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消极影响:“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崇拜, 忽视了对最高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极不利于以控制国家公共权力运行、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现代公法的建立或健全;“性善论” 导致了中国深入开掘内心资源的内倾文化的产生, 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层层展开, 而是依照法官的神秘的内心体验和直觉感悟而进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性善论” 导致了中国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获取利益的途径不是争取权利, 而是期求人人无私奉献,“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样的价值观念着力培育的是“圣人”,是超功利的崇高的道德精神。虽有合理的一面,但强调过度,则会与权利神圣、为权利而斗争的现代民法精神相抵触, 因而不利于现代民法在中国的生根、开花和结果;西方文化的主流认为人性本恶,并非西方人生来就喜欢性恶;中国文化的主流力主人性本善, 亦非中国人天生地喜欢性善。两者不同的原因在于西方经济结构的主流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中国经济结构长期以来是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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