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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病”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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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存在“三大错误”,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给社会造成了“三大伤害”,引起了人们的普遍质疑。最高院就“24条”的“灭火”行动亦为空前,各地法院采取了多种弥补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适用“24条”而导致的判决不公的现状。为此,最高院对“24条”作出了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并未克服“24条”本质错误,适用“24条”仍然面临诸多困境。“24条”之“病”主要在其逻辑结构不周延,遗漏共同财产制处理规则,以致适用分别财产制和约定债务规则处理共同财产制债务,使共同财产制债务均被推定为共同债务。破解“24条”困境的路径有两条:即“法律废止”与“事实废止”。在“法律废止”前,应当用《婚姻法》第41条作为补救“24条”的“解药”,以达到“事实废止”效果。但在现行规制下,通过学理解释寻找正确的法律路径十分复杂,弯道太多。与其转99道弯才能找到正确规则,不如转一道弯,即直接废除“24条”,重新构建规则。夫妻一方负债的共同责任,必须以家事代理为基础,“用于家庭生活之债”,是家事代理的典型形态;“债权人善意之债”,是债权人基于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合理信赖,是家事代理的延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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