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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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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处置原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与此相联系,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担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会存在规制方面的空缺,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留下空白,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原劳动教养对象进行有效的规制和处理?笔者试对此问题略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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