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历次组织章程,1976年颁行的《澳门组织章程》是直至回归前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内容也最重要的基本法律。该章程明确规定了澳门的公权法人地位,并提到澳门在不抵触葡国宪法和该章程的原则,以及在尊重两者所定的权利、自由保障的情况下,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还订定了葡国的主权机关在澳门代表、缔结国际协议或国际协约的权限,以及国际协议或国际协约在澳门的实施等规则,因而“是澳门政治、行政、财政、立法组织运作的根本依据”。10942354鉴于这部章程在澳门现代政治与法制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在此简要回顾其制定始末及修订过程,并重新阐释其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以资当前“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参考。
何志辉: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关西大学文化交涉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澳门法、法律史与法律文化。出版有《澳门法制史 研究》《明清澳门的司法变迁》《从殖民宪制到 高度自治》《近代澳门司法 :制度与实践》等 专著,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历 史卷(含法制史)》,参编其他著述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