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提交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的一篇论文。它考察了清代等级结构状况和特点。
作者认为,清代的等级制是由七个等级和若干等第构成的。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雇工人和贱民七个等级各自包括的社会成员范围,成员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等级内部等第的划分;分析了他们的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凡人等级的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并对地主经济制中最主要的直接生产者——佃户的等级身份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作者认为佃户属于凡人等级中的低下等第,在主佃关系中,佃户和他的田主所属的等级、等第距离越远,其实际地位越是低下,这是由于地主和佃户法律地位的高下不同而形成的相对差别。尽管有这些差别存在,佃户仍具有凡人的基本权利,而不属于贱民等级。既不能笼统地说清代的主佃关系具有主仆名分,也不能笼统地讲清代的主佃关系是单纯的契约关系或金钱关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清代等级制的特点。作者认为,和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相比,二者根本差别是由于它们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领主经济制下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决定了欧洲中世纪产生严格的等级制。建立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地主经济制基础上的清代等级制,自然与西欧等级制度有着全然不同的特点。文章分析了清代等级制的四个主要特点。
阶级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差别在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而不在法律上的特权或政治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是赤裸裸地对立着;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差别是用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阶级表现为等级。列宁称前者为“非等级的阶级”,称后者为“等级的阶级”。
所谓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
各个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着这些国家等级制度的特点。例如我国就没有欧洲各国中世纪的僧侣、贵族和骑士,也没有日本封建社会的旗本、大名、町人、秽多或者朝鲜的两班、中人层。一个封建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随着各种因素的变迁,其等级制度也要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唐代的部曲、杂户,元代以种族统治为特色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以及明代的勋贵等级,都具有时代特色,随着王朝的更迭而消失。
我国的清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